【行政许可】昌吉州发改委关于新疆兴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吨年煤炭精选加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 2026-05-07 10:53:12 来源:州发改委资环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发改委关于新疆兴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吨年煤炭精选加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上报<新疆兴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吨年煤炭精选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阜发改综〔2026〕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31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该项目选煤电力单耗(炼焦煤)达到《选煤电力消耗限额》(GB29446-2019)中选煤电力单耗(炼焦煤)1级能效等级的要求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5年版)的标杆水平。项目建成后进一步加强节能数字化管理等先进技术应用,积极推进项目节能升级改造,不断提升能效管理水平,持续降低项目能耗强度,促进昌吉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降低。

二、阜康市发改委要结合本地区碳排放双控目标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提升降碳措施,持续降低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提升企业单位增加值碳排放水平。

三、项目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投产前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确保项目用能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内,并采取节能技改等措施持续降低化石能源消费量。进一步探索研究降碳措施,降低对碳排放强度目标的影响。

四、请阜康市发改委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备案和建设把关,杜绝“未批先建”行为,加强节能审查意见落实,开展跟踪服务指导和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等有关情况,按规定做好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对于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五、请阜康市发改委配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生态环境有关规定,提升项目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落实“三线一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碳排放控制等相关要求,加强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从源头上严控项目建设产生环境污染。

六、项目单位要常态化开展节能挖潜,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节能目标责任制,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减少能源损失,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依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