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教科文卫类第71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洋姑代表:
您提出的教科文卫类71号《关于尽快出台我州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州卫健委、教育局、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要求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社会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取的保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八条规定:“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各地(州、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标准,由各地(州、市)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办理情况
一是州发改委牵头,组织托育行业主管部门州卫健委、教育局召开联席会议,就昌吉州托育服务收费工作开展座谈交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根据《办法》规定,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费由行业主管部门州卫健委会同州教育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机构)成本、财政投入、群众承受能力和相邻地区价格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收费标准意见。
三是州发改委根据州卫健委提出的收费标准意见,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后出台昌吉州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费标准,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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