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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国资委“三审三校”制度
发布日期:2021-02-09 11:15:3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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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02-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国资委“三审三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和管理,推进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网上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制定本制度。

一、稿件审核

科室要加强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编辑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初审。由科室负责人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确保稿件文字流畅,结构合理,稿件主题、观点明确,表达意思完整。

(二)复审。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把好新闻事实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是否涉及保密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审核。

(三)终审。由分管领导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上网发布。

终审通过后,办公室安排专人逐一审核编辑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

二、稿件校对

每个阶段的审核人负责需要在审核完后对稿件进行校对。对于重要信息,办公室校对人员应在“三审三校”的基础上进行全文书面诵读。

三、三审三校的具体要求

严格审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把关制度,加强对网站、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刊发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报道准确客观、导向正确后方可发布不得发布涉及秘密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报道,不得直接使用、发布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不得直接转载没有信息发布资质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刊发淫秽、赌博、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转载其他信息发布单位的信息报道,不得对原稿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稿件原意,并应当注明原稿作者及出处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对外公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部门预决算,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条 办公室依据本制度对政府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五条 各室要根据领导要求,及时报送专题信息。

第六条 办公室统领全政务信息工作,各室要认真对待,及时组织,保证质量,按时报送。办公室采编稿件需要相关数据及内容时,各室要全力配合,及时提供。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七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同志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由专人负责报送。

第八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区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十条 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