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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 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11-22 18:41:30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监管企业的下列人员:

监管企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未纳入州党委组织部或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法律顾问高级管理人员外聘顾问、集团内设机构正职和副职。

监管企业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及其他出资单位派出的成员)。

监管企业向参股公司派出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职业经理人选聘另行规定。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的人员由监管企业党组织统一管理,并报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二级分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二级以下分子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职数设置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科学合理设置

(一)集团内设部门负责人职数,根据该内设部门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确定,原则上5以下设1职,5以上的不超过1正1副。因工作原因超职数增设的,提前州国资委报批

(二)子企业领导班子职数,由集团公司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选拔任用的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踏实肯干,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与职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敏锐性强,业绩突出,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三)原则上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四)提任监管企业中层正职的管理人员,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监管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上述第三项相关任职条件。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六)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事前书面报经国资委党委审批同意。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必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职工,处分期间不得参加竞聘、提任,处分期满后也应从严把关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用好各年龄段人员。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选拔任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程序包括内部选拔和外部选拔两种程序其中内部选拔主要采取竞聘上岗、内部推选的方式;外部选拔包括公开招聘、委托推荐、公开遴选、外部交流等方式。

第十  内部选拔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1.企业党组织应当深化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了解,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建设需要和工作实际,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初步建议,建议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持续推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人选。

竞聘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竞聘上岗不得突破第三章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二)民主推荐

1.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2.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本级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人数较少的企业,可将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员扩大范围至企业本级全体干部、下一级单位班子成员。

3.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4.采取竞聘上岗方式的,也可以通过谈话推荐或者会议推荐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三) 组织考察

选拔任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1.综合运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2.监管企业党组织对拟提任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分管纪检工作领导)签字。

3.就人选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和协管方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4.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5.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6.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7.考察对象要分别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政治表现、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凡提四必”中层管理人员个人报告事项“凡提必核”、档案“凡提必审”、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落实等情况。

(四) 讨论决定

1.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织成员到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会议应按照相关规定,先由分管领导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职人选的考察情况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2.党组织讨论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包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本人必须回避。

(五)任前公示

监管企业党委讨论决定后,将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布公示的次日起算)。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六)任前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人选,监管企业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七)任职

1.首次聘任为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岗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犯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终止试用期。

2.党内职务由监管企业党组织作出任免决定,任职文件下发后,任职时间从党组织决定之日起计算。行政职务由监管企业党组织作出推荐任职人选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任职程序后,签订聘任合同,任职时间从监管企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

(八)材料归档

任职文件下发后,监管企业党组织应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环节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1个月内整理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档案,做到全程纪实、全程可查。

第十  外部选拔程序

中层管理人员出现空缺且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通过外部选拔方式产生人选。

(一)公开招聘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知识、能力、素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4.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6.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讨论决定。

9.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职。

(二)委托推荐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委托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确定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委托业内专家或者人才中介机构等推荐人选。

3.通过资格初审和意愿沟通确定初步人选。

4.了解社会反映,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5.研究决定考察人选。

6.以面谈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考察。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讨论决定。

9.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职。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的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和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选拔的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签订任职合同后,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用期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三)公开遴选

公开遴选程序参照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程序进行。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党委(党组)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外部交流

1.外部交流程序参照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程序进行。

2.交流可采取人员调动、挂职锻炼等形式。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第十  各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15日将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任职人员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十三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职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不个人原因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十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企业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6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交流;任职满9年的,必须交流。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  企业党组织应当完善体现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办法,引导中层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中坚作用。

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  企业应当完善本企业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实行与中层管理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分配。

第十  企业党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综合考核评价坚持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相结合,主要从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维护稳定、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重点考核评价。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进行。

第十  2023年业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相关制度在州属国有企业二三级子企业覆盖面不低于60%,2025年普遍推行企业党组织研究审定中层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依据考评结果,按照每年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  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  完善中层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体系,把党内监督、出资人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二十  企业要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谈话制度。监管企业党组织应当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及时稳妥处理涉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中层管理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中层管理人员不宜兼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中层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兼职报备规定,在所任职企业的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中层管理人员兼职应当上报企业党组织审批,中层管理人员兼职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中层管理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四)企业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统计表及时人员掌握兼职情况。

二十  监管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中层管理人员出国管理审批、及时办理出国(境)登记备案、规范管理出国(境)证件

二十  监管企业中层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任职后3个月内交由州国资委统一管理。

二十  中层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二十   中层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二十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  市场化选聘的中层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预期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七章 培养锻炼

二十  企业党组织应当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培养,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推荐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州党委组织部、国资委等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

三十  企业党组织要做好中层管理人员的交流培养工作,交流可以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区域之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探索多元化培养路径。

应当加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平台。

突出对敢抓敢管、有领军潜力的“担当型”干部及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一线、复杂环境、关键岗位历练,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及时提拔任用。

三十  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完善中层管理人员梯次配备,按照1:1的比例分层、分类建立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才库,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

第八章  退  

三十  中层管理人员在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三十  市场化选聘的中层管理人员聘期届满未续聘的,聘任合同终止。

三十  中层管理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经监管企业研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十  中层管理人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职(解聘)。

三十  中层管理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十  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和处理:

(一)理想信念动摇,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犯个人自由主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或协助分管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配偶移居国外,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九)年度综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三十  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现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职务。

第三十中层管理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返聘的,要严格把握,经企业党组织研究批准后履行返聘手续。

四十  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