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直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昌吉州人民政府授权由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自治州、国资委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健全规范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增强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强化行政、社会和内部监督,建立管理规范、约束有力、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国资委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昌吉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政策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确定及支付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基本年薪根据基本年薪基数和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基本年薪基数为当年发布的上年度全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自治州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发布数据为准。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结合企业相关规模指标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附件1),最高不超过2。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具体确定方法见《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因素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5(附件2)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建立健全配套的考核机制,并依据考核结果,按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0.3(具体计算方法见《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根据其任期内实绩和考核结果,按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 企业按照国资委核定的薪酬分配方案支付负责人薪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视上年不同考核结果,实施按月预支付。其中:上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5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4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3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E级的,不得预支付;其余部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确定的薪酬结果,在考核年度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采取延期两年支付形式,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50%。
第十条 新成立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比照监管企业中同类别企业负责人薪酬平均水平核定,次年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后,基本年薪暂按上年标准发放,绩效年薪按照上年绩效年薪的30%预支付,考核期结束后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待保留意见明确定性后决定是否兑现;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四条 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和按规定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性收入及实物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和任期内职务变动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等重大事项,企业应及时向薪酬审核部门(国资委)报告,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发生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企业,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基本年薪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再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四)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岗位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藏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落实对所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坚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匹配,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原则,合理确定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完善出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确保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结果恰当。
第二十条 企业自收到国资委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附件2),连同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由国资委审核汇总后存档保存。
第四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统筹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情况,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报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薪酬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每年按规定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司务(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超发薪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扣回或追索扣回违规所得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指导督促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负责人考核及收入分配配套制度办法并做好审核备案,统筹财务、法务、纪检监察、内审等监督力量,加强对出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健全、程序到位、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国资委通过巡察、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关键事项、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加强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扣回或追索扣回,按照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1〕1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其他违纪违规等受到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司法追究的,按照下列情况和标准扣回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一)党纪处分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回企业负责人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的30%;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回企业负责人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的50%;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的100%,扣回或追索扣回当期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二)组织处理
1.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扣回企业负责人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的30%。
2.受到停职处理的,自停职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扣回企业负责人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的50%。
3.受到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处理的,自调离工作岗位、降职之月起,停止发放原岗位、原职务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的70%和当期任期激励收入的50%。
4.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除名处理的,自辞退、免职、除名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并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的100%,扣回或追索扣回当期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三)受到司法追究的,自司法追究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对同一事项、同一负责人的薪酬扣回或追索扣回,按照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司法追究扣回薪酬的最高标准执行。
对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司法追究的事项,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了罚款处罚的,扣回或追索扣回薪酬时,扣除有关部门的罚款数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经国资委授权,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完善经理层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调整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收入过高的企业,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州现行政策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
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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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
指标 |
2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规模指标系数(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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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程度系数(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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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资产负债率达到行业较低值(以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编制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数据为准)以下的企业资产总额对应系数值扣减0.1,资产负债率达到行业较差值以下的企业资产总额对应系数值扣减0.2。
2.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规模指标系数*对应权重)+市场竞争程度系数*对应权重
附件2
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企业分类 |
分类系数 |
规模系数 |
分类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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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指标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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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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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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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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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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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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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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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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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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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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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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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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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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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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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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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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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绩效年薪调节分类系数分别为和。
2.满足四项指标中任意一项指标限制要求的,可选用此项指标对应档次的调节系数作为起始系数,计算规模系数。
3.规模系数=起始系数+(企业实际数-该档起始值)/(该档最大值-该档起始值)*(上一档系数值-该档系数值)。
4.资产负债率达到行业较低值(以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当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数据为准)以下的企业资产总额对应规模系数扣减0.075,资产负债率达到行业较差值以下的企业资产总额对应规模系数值扣减0.15。
5.当年利润总额完成超过基准值40%的,规模系数=原规模系数+0.075
6.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分类系数*规模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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