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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6-24 18:38:1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州党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制度,结合州本级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昌吉州人民政府授权由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昌吉州国资委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进行公司制改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经营持续稳定,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负责人人事、薪酬关系与所考核企业保持一致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以下导向作用。

突出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突出依法治企,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法治建设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突出深化改革,引导企业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创新驱动,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在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对不同功能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

第七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重点,年度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运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任期主要考核资本回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 对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民生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昌吉州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昌吉州发展战略、保障经济运行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第九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考核导向,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社会效益指标应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导向、发展目标、发展阶段等要素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分类考核指标。

对国资国企改革任务重的企业,加强重点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国有资本回报水平等情况的考核。

对资产负债水平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债务水平或偿债能力指标的考核

对科技水平要求高的企业,注重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或转化等指标的考核。

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三章 考核目标的确定及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不同功能、不同行业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年度基准值依据国资国企年度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近三年完成值和行业对标或任务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

考核指标基准值所需财务数据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为基础,结合行业对标或任务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包括:

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考核内容及指标;

双方权利和责任;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

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结合昌吉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国资国企发展要求等因素,在综合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提出考核基准值。

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根据国资委提出的考核基准值,确定本企业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考核期结束,企业依据会计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国资委审核的财务审计报告,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审计报告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依据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定、完善所属各级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层层落实目标任务、逐级传递经营压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对出资企业开展功能界定与分类基础上,探索推行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其中高于综合得分满分90%水平(含90%)的为A级,高于80%(含80%)低于90%的为B级,高于70%(含70%)低于80%的为C级,高于60%(含60%)低于70%的为D级,低于60%的为E级。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根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贯彻落实昌吉州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落实国资委监管工作要求等情况列入管理清单,给子加分或扣分、降级奖惩。国资委根据昌吉州党委、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安排等情况,对特殊事项清单管理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投资禁止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机制>的意见》(昌州国资发〔202174号)容错标准和内容,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把企业党的建设考核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衔接起来,强化党建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出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考核及分配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州现行政策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2.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3.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一、年度指标

根据企业在昌吉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结合企业类别划分,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考核。

商业一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基本指标为商业一类企业的共性指标,主要为: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可视企业发展实际选择经济增加值和净资产收益率中的任意一个指标再搭配利润总额作为当年的考核基本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核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a)当年计入企业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调增利润总额;

(b)经国资委批准的大额公共服务性捐赠支出,调增利润总额

(c)经国资委核准,对非企业自主行为所致并对当期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支出,调增利润总额;

(d)非经常性收益调减利润总额。非经常性收益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金额较大且具有偶发性特点的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a)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一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

(b)计算说明

①利息支出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②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

③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是指公司发生的与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金额较大且具有偶发性特点的收益

④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且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将负债中金融企业专用科目从资本占用中予以扣除。

⑤带息负债是指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合计。

⑥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c)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①股权资本成本率:商业一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为5.5%,商业二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为5%。金融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②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原则上按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融资成本率计算,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

(d)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①重大政策变化;

②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③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④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功能定位、管理“短板”,国资监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设置

3.指标权重。基本指标权重60%,其中:利润总额权重40%、经济增加值或净资产收益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40%,其中国资监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权重30%(具体由国资委根据相关室核心业务需要确定)。

商业二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设置2项,一般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也可结合企业实际选择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的核定因素与商业一类企业一致。

2.分类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设置优先进择重大专项或特定任务完成情况、保障能力、国资监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方面指标,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体现管理“短板”的财务类指标。

3指标权重,基本指标权重50%,其中:利润总额权重30%净资产收益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50%,其中国资监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权重30%委、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权重可适当调整。

公益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财务性指标和工作性指标

1.财务性指标。一般设置2项,主要从成本费用控制、营运效率、保障能力等方面选择考核指标。

2.工作性指标。主要考核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一般设置3-4项。服务数量指标根据企业不同特点设置2-3项;服务质量采取引入社会评价方式进行考核。

3.指标权重。财务性指标权重30%,工作性指标占比70%,

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占比40%,服务质量指标占比30%

二、年度考核计分

综合计分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Σ指标考核得分×70%+国资监管重点任务及重点项目考核得分×30%+党建工作考核得+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计分规则

1.年度考核指标得分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2.加减分封顶。每项指标的加减分幅度最高为±20%。

3.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减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未完成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

4.国资监管重点任务及重点项目考核计分根据不同阶段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法治建设和合规经营等方面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并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具体由相关业务科室制定考核方案及计分细则,并确定考核结果。

5.党建工作考核计分。满分20分,具体办法由相关室另行制定,并确定考核结果。

分类计分方法

1.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60分,其中:净利润40分、经济增加值或净资产收益率20分。

计分规则:

(a)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完成基准值,按实际完成值与基准值相比,绝对值指标每提高2%,加1分;相对值指标每提高0.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

未完成基准值,按实际完成值与基准值相比,绝对值指标每降低2%,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降0.2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基本分的20%

其中绝对值指标是反映经济现象总体规模或水平的综合指标,为有计量单位的统计绝对数,如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相对值指标是指由两个有联系的指标进行对比的比值来反应经济现象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综合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b)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完成目标值,最多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值,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相比,绝对值指标每降低2%,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降0.2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基本分的20%

(2)分类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4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绝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2%,加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0.2个百分点,加减1分;周转率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1次,加1分。

2.商业二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0分,其中:利润总额30分、净资产收益率20分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选择其他经济效益指标的,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2)分类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3.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1)财务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工作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70分,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基本分30分,服务质量指标基本分4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三、晋级要求

企业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不得进入A级

商业二类企业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不得进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的除外)。

完成利润总额目标值但仍处于亏损状态,不得进入B级

企业党建考核结果较差的,不得进入B级。

四、健全考核容错机制

容错机制内容

企业在落实中央、区、州党委决策部署,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事项出现的失误、错误和损失,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容错机制处理方式

1.企业在考核期末报送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中,对上述事项提出申请,并提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2.国资委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经认定后,在核定企业业绩考核结果时,予以实事求是考虑

五、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紧密挂钩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和考核等级确定。

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1.7-2,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1.4-1.7,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4+0.3×(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1-1.4,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4×(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0-1,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一、任期目标

根据企业在昌吉州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结合企业类别划分,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业绩考核。

商业一类企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1.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是商业一类企业的共性指标,设置2项,主要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未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与平均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任期内年度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任期内年度平均从业人数平均值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设置2-3项,按照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分类指标确定方法,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等因素确定

3.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商业一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55%,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30%;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商业二类企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1.基本指标。指标设置一般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也可根据企业的特殊性,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相关指标。

2.分类指标。按照商业二类企业年度分类指标设置方法确定

3.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商业二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45%,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5%;分类指标权重40%;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州党委、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权重可以进行调整。

公益类企业

考核指标包括财务性指标、工作性指标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1.财务性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主要从国有资本保值、成本费用控制、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选择确定相关指标。

2.工作性指标。结合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确定。

3.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

4.指标权重。公益类企业财务性指标权重30%,工作性指标权重55%,其中:服务数量指标权重30%,服务质量指标权重25%;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二、任期考核计分

计分规则

1.任期考核得分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2.加减分封顶。每项指标的加减分幅度最高为±20%

3.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减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未完成目标值且低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

分类计分规则

1.商业一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Σ(任期指标得分×对应指标权重)+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5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20分。

(a)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升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20%。

(b)全员劳动生产率计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超过或低于2%,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

(2)分类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绝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2%,加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1分;周转率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1次,加减1分。

(3)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15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6分;每得一次B级得5分;每得一次C级得4分;每得一次D级得3分;每得一次E级得2.5分

2.商业二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Σ(任期指标得分×对应指标权重)+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基本分值45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5分。选择其他相关指标的,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值4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计分规则相同。

(3)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值15分。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3.公益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Σ(任期指标得分×任期业绩考核系)+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

(1)财务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分类指标计分规则相同。

(2)工作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5分,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基本分值30分,服务质量指标基本分值25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二类企业年度工作任务指标计分规则相同。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分值为15分。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三、晋级要求

商业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因素影响的除外)。

企业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不得进入A级。

四、考核容错机制

对任期内各年度考核中已经核查认定的相关事项,在核定任期考核结果时,可相应予以处理

五、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紧密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等级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布区间为0.25-0.3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25+0.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布区间为0.2-0.25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2+0.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0.1-0.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1+0.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0-0.1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1×(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附件3

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

根据昌吉州发展战略需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将企业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落实国资监管工作要求等情况列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加分奖励或扣分、降级惩戒的重要依据。特殊事项主要包括:

一、考核加分事项

贯彻落实昌吉州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加1-3分。

(二)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企业,加2-3分。

1.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项的,加3分。

2.获得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奖项的,加2分。

(三)上市融资及特许经营牌照取得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加1-3分。

1.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成功首发上市的,以及通过收购兼并等市场化手段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加3分。

2.取得重要领域特许经营牌照的,加1-2分

获得自治区级表彰的企业,加1分。

)国资委统计会计信息质量评比获奖的加0-1分。

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5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个奖励的不累计加分,按照最高层级加分,同一加分事项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不得重复加分年度及任期考核加分上限为10分

二、考核减分事项

贯彻落实昌吉州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方面表现较差的企业,1-3分

1.承担昌吉州重大专项任务,参与昌吉州民生工程建设、落实能源保供任务等方面表现较差的,扣1-3分

2.昌吉州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较差的,扣1-3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定等为不合格的,扣3分;发生较大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5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降级处理。

(三)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舆情或不稳定因素、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事项、无故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及社保、中小企业账款等情形的,扣5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视情节轻重扣1-3分。

国资监管工作落实不力的企业,扣1-3分或降级。

1.未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扣3分;连续2年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予以降级处理

2.收到国资委警示函的,每次扣1分;被约谈的,每次扣1.5分;被通报的,每次2分。

3.资产负债约束不力,任期内资产负债率超过基准线且连续三年逐年升高企业,扣2分

4.对州国资委下达的指示批示件未按要求执行落实的,扣2-3分。

同一事项受到多个处罚的不累计扣分,按照最高层级扣分。

三、特殊事项处理方式

各企业根据国资委工作要求和考核程序,在考核期末报送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需要考虑的特殊事项,连同相关印证资料报国资委。

考核期末,国资委相关业务室根据职能分工,对涉及清单特殊事项的有关企业提出奖惩意见,并提供相关说明资料反馈考核牵头科室。

国资委组织力量对相关企业和业务室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