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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0 18:26:5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和《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昌州国资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国资委依法聘任或者推荐派出、由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所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以外的其他职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国资委按照现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专门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受聘任担任企业外部董事以外,还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已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国资委负责制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国资委内设机构组织宣传科(党建科)(以下简称内设机构)负责外部董事薪酬(津贴)发放及管理

第五条外部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落实董事会决策权,强化外部董事依法履职责任,推动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依据外部董事的职责特点和履职效果,合理确定薪酬(津贴)水平,构建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机制。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注重外部董事收入与考核评价结果有效衔接,调动外部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促进外部董事队伍的建设和稳定。

第二章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构成、确定及支付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评价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年薪为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基本年薪基数和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其中:基本年薪基数以自治州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发布数据为准,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按照当年度监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平均值的0.6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评价年薪是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评价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评价年薪核定公式如下:

专职外部董事评价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评价年薪调节系数。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其中: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年度评价系数为2;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年度评价系数为1.6;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评价系数为1.2;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评价系数为0。

(二)评价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岗位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式为:评价薪调节系数=任职户数系数×任职岗位系数

1.任职户数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户数确定,具体为:

在1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1.15;

在2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1.2;

在3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1.25

2.任职岗位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确定。

任职岗位系数=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岗位系数/任职户数

担任企业外部董事召集人的,任职岗位系数为1.2;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的,任职岗位系数为1.1

其他外部董事,任职岗位系数为1

第十条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核定公式如下:

任期激励收入=30%×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任期激励系数。其中: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任期激励系数1;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任期激励系数0.85;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任期激励系数0.7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任期激励系数0

第十一条内设机构按照国资委核定的薪酬分配方案支付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评价年薪视上年不同考核结果,实施按月预支付,其中: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级次的,按照上年度评价年薪的30%预发,其余部分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按照国资委核定的评价年薪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级次的,不予预发,待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新聘任的专职外部董事,首年评价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的0.3倍预发,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按照国资委核定的评价年薪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采取延期两年支付形式,首年支付50%,次年支付50%。

第十二条专职外部董事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实际任职时间及评价结果核定任期激励收入,并一次支付。因本人原因三年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

第三章专职外部董事福利性待遇

第十三条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专职外部董事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内设机构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内设机构支付

第十四条内设机构为专职外部董事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五条内设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建立企业年金的,年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

第十六条内设机构不得为专职外部董事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四章专职外部董事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单位,应当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将工资关系转到内设机构或者转出至其他单位,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或者内设机构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评价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内设机构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发生岗位变动或退休的,其任期激励收入应当待任期评价结果确定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内设机构应当依法为专职外部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内设机构根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规定对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事项进行管理除由所在企业提供的办公场所、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事项外,不再为专职外部董事配备公务用车。由内设机构按照属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发放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专职外部董事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内设机构应当设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待遇、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台账,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内设机构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根据本办法和专职外部董事当年评价结果,制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报国资委批复后兑现。报送的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职外部董事的任职情况;

(二)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三)专职外部董事的任期激励收入兑现方案;

(四)专职外部董事的福利保障方案;

(五)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

(六)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薪酬兑现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福利保障、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专职外部董事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州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给予的收入、福利等任何形式的物质性利益,不得让任职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以及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

第二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禁入限制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专职外部董事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参照国资委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及追索扣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资委加强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待遇、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情况纳入专项检查、巡察等监督检查范围。对在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发放与管理

第三十条符合领取报酬条件的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工作津贴。

第三十一条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按年计算,按月预发。根据不同贡献体现差异,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5万元/年,合格的4万元/年,基本合格的3万元/年,不合格的不得领取工作津贴。兼职2户及以上企业的,按照考核评价级次对应津贴标准乘以兼职企业户数核定。

第三十二条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按全年4万元/年标准预发,次年根据年度评价结果汇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三条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收入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工作津贴外,兼职外部董事不得从兼职企业或内设机构获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福利。

第三十四条兼职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产生的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必要费用,由该履职行为涉及的兼职企业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