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开批评,并建议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节能工作联络员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设施和设备,造成能源浪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的;
(五)未定期公布单车行使里程和耗油量状况的;
(六)未有效落实节能整改意见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昌吉州公共机构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