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工作,夯实公务用车管理基础,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统计报告,是指党政机关在年度终了,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的反映公务用车编制、配备、使用、处置等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应当遵循应报尽报、真实准确、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对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州、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对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核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计报告,接受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并依据规定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相关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后按照程序报送。
第六条 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公务用车编制、控购、处置、使用、信息平台建设、创新性做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并对统计报表数据反映的相关情况作必要分析说明。
统计报表主要反映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使用、处置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总量、分布、构成、费用、变动等情况。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定负责领导和信息员。信息员具体负责公务用车信息的采集和报送,指定负责领导负责对信息的采编、报送、审核、报告等工作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各个环节运行在全面清查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认真编制统计报告,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时上报主管部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本部门、本地区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报送的统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用车编报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应报尽报,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问题;
(二)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配备情况;
(三)本单位公务用车配套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四)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情况,是否按照一车一编确定在编车辆等;
(五)公务用车控购管理情况,是否严格履行控购审批手续等;
(六)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处置审批手续等;
(七)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八)填报内容是否准确,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表数据与汇总表数据、报表数据与信息系统数据、纸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九)本期报告期初数与上期期末数、本期数据与同期相关部门掌握的同口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作出合理说明;
(十)填报说明和工作报告是否清晰准确详实;
(十一)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按要求报送。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上一年度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各地(州、市)由本级政府(行署)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区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和统计报表进行会审、研究、分析,形成自治区公务用车统计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呈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统计报告数据的分析应用,为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建立公务用车编制、费用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实行绩效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把统计报告工作作为公务用车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档案,逐步实现与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强化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报告工作的指导监督,将统计报告开展情况纳入公务用车巡检考核评价标准;对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授意、指使、强令信息员编制和提供虚假统计报告的;
(二)在统计报告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对在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印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