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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农忙时节安全提示
发布日期: 2024-09-23 11:24:07 来源:消防支队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当前,正值秋收时节,也是火灾多发的季节,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好我们的丰收果实,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从事农事活动时要牢记以下安全知识,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收割防火 

1.严禁焚烧秸秆;

2.不要在稻田里吸烟,烟蒂落地要踩灭,严禁在收割机内吸烟;

3.收割机作业期间要及时检查、清理,收割机随车要携带灭火器材。

二、运输防火

1.运输粮食或秸秆时,不得超载超高,以免车高碰挂电线,发生火灾;

2.运输车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机器油箱和输油管道,避免漏油、滴油。

 三、储存防火    

1.储存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水桶、铁锹等灭火器材;

2.正确堆放秸秆草垛,堆放、运输粮食或秸秆时,不得超载超高,以免车高碰挂电线,发生火灾;

3.运输车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机器油箱和输油管道,避免漏油、滴油。放置方式要科学合理,避免在烟筒附近和通风不良的地带堆放;

4.杜绝小孩玩火,家长在农忙季节不要忽视小孩的管理和教育。

四、生活防火

1.火灰不能乱随意倒,要用水将火灰的余火泼灭,倒在安全的地方;

2.经常教育小孩不要在田间、树林、草垛等地方玩火,由于秋季风向无常,很容易造成火借风势引发火灾事故;

3.要对厨房的烟囱进行检修,以免在烧火做饭的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理和教育。

有关法律法规

1.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没有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焚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焚烧秸秆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