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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春季大风天“禁火令”
发布日期: 2024-03-22 22:31:33 来源:消防支队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近期,昌吉州气温快速回升,大风天气频发,野外烧荒等室外用火明显增多,火灾形势严峻,为认真做好大风天气消防安全防控工作,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州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昌吉州消防安全委员会特向全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发布《禁火令》消防安全提示,内容如下:

一、禁火条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2024年3月19日-2024年6月30 日),凡风力在 5级以上 (含5级) 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报请各县市安委会、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在确保防火、灭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二、禁火区域。各县市(园区)辖区内棉花库(站)、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焚烧垃圾、麦秸、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2.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

3.严禁在放火烧荒和在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4.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6.严禁少年儿童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动用明火 行为。

四、打击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的 火灾隐患请拨打12345举报投诉热线,遇有火情应立即拨打 119火灾报警电话。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