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消防执法服务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队推出便民服务18项措施:
一、简化许可申报材料
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实行容缺受理许可
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不齐全,缺少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等资料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申请人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时提交。
三、压减消防审批时限
不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限压减一半,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四、消防审批就近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窗口或当地政务大厅消防窗口就近提出申报办理。
五、推行预约审批服务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在受理之日预约消防安全检查日期,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理后应当在预约日期组织现场检查。
六、严格监督检查频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年度内首次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检查,或单位申请监督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
七、公开检查计划结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可以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八、推行柔性消防执法
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要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九、优化注册消防工程师办理流程
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向属地消防救援支队提交注册执业的相关资料,方便注册工程师办理注册、注销、咨询等业务。
十、缩短注册消防工程师许可时限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审查和作出注册决定的时限从原规定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一、优化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对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审核的人员安排在3个月内参加鉴定考核,每名考生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安排在同一天。考核次日公布成绩,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在次月3个工作日后即可下载打印成绩合格电子凭证。
十二、提供快递免费寄送服务
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领取执业印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印章制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执业印章快递寄送服务。
十三、电子送达执法文书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十四、提供消防技术指导服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在单位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
十五、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为依托,拓宽互联网投诉渠道,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十六、发布重大消防信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和大风天气期间发布消防安全警示、火灾情况及防火灭火知识等消防信息,定期发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重大火灾隐典型火灾案例等信息。
十七、拓宽言路征集民意
消防救援机构设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听取消防工作建议,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受理窗口设置评价仪器和意见箱,对消防执法行为和办事人员进行评价和回访。
十八、落实消防站开放日
各县级行政区至少将1个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站)作为常年开放站点,每周开放不少于1次。重大节日、“119”消防宣传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期间向社会开放,免费讲解防灭火常识、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开展灭火、自救、逃生等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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