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昌吉州2026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有关事项和要求通告如下:
一、应当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范围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电力生产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二、要增强防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意识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管理或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有关单位开展检测活动时,可以通过登录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https://www.qgfljg.cn),核实检测机构资质信息、检测人员情况,如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未标识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所赋二维码、检测技术人员不一致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属于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按要求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及时进行信息维护;发生雷电灾害后,要主动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配合开展雷电灾害调查。
三、要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检测报告负责,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标识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二维码的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中国气象局“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质量监督。开展防雷检测工作的机构应主动联系、配合、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无缝衔接。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四、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一)住建、发改、交通、教育、工信、水利、商务、文旅、卫健、应急、通信、能源、民航、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昌吉州各级气象局要落实防雷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职责,切实加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检查,并依法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2.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3.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4.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5.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6.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自治州各行业部门和各县(市)气象局于2026年7月31日前,将本行业本单位2026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部署和落实情况通过传真或邮箱报送昌吉州气象局。
传真电话:0994-8183550
邮 箱:173672564@qq.com
监督电话:0994-8165719
昌吉回族自治州气象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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