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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气象局关于开展2022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3-16 15:02:4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现昌吉州2022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有关事项和要求通告如下:

一、压实防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管理或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新疆气象局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链接网址http://xj.cma.gov.cn/xwzx/zxgg/202104/t20210426_3125003.html;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质量考核结果链接网址http://xj.cma.gov.cn/xwzx/zxgg/202110/t20211028_3940335.html),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以下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电力生产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昌吉州域内开展防雷检测工作的机构应主动联系、配合、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管、核查,确保安全生产无缝衔接。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四、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在相关领域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昌吉州气象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重点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拒绝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2.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

3.在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

4.无资质、超资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

因以上行为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监督电话:0994-81657190994—8165726

昌吉回族自治州气象局     

   20223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