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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气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04-07 10:33:2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确保防雷装置正常有效,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雷电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的通知》、《昌吉州气象局 住建局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昌吉州气象局 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2020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备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小区、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雷电易发区内的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全州范围内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开展。

三、责任与监管

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防雷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同时在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签约时,应立即向本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的资质合法性、检测流程、检测内容进行核定,在开展检测工作期间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方法、检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帮助企业把防雷风险降到最低。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及挂靠机构从事防雷检测活动。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昌吉州域内开展防雷检测工作的机构应主动联系、配合、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管、核查,确保安全生产无缝衔接。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防雷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防雷检测机构必须使用法定的检测设备,同时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存档编号,不配合工作者其检测报告不作为法定合规依据。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并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超资质及挂靠机构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应当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

4.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凡因防雷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建设单位和防雷检测单位的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应定期对社会公布。

监督电话:0994—8165718 0994-8165719

                                            昌吉回族自治州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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