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4/2017-000007 | 信息分类: | 标准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气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05 |
文 号: | 昌气发〔2017〕2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16〕130号)精神,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杜绝监管漏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要求
(一)州、县气象局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监管。
(三)凡涉及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气象部门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成并联审批,严格把关,强化防雷管理,减少事中事后监管压力。
二、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交接
自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申请。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受理的气象部门仍按原来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组织做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气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时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不留安全隐患。
三、强化提升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州、县(市)气象台应加强对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雷电监测预警服务工作,不断提高雷电预警服务能力,尤其是对防雷安全的服务能力。检测部门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不断延伸检测工作覆盖面,做到应检必检,为城乡建设部门和气象部门提供切实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服务,有效遏制重特大雷击事故发生。
四、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州、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范围。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防雷装置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流程,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察和考核范畴。
(二)州、县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三)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标准规范定期检测,业主单位是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四)气象、住房城乡建设要与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和防雷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相互支持与配合,明确和落实政府防雷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开展防雷服务相关主体责任单位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并完善退出机制。
附件:目前昌吉州区域内具备建设工程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公示名单
昌吉回族自治州气象局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1日
附件
目前昌吉州区域内具备建设工程
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公示名单
昌吉州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中心 电话:234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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