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Z077/2017-000091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金融办 | 发文日期: | 2017-09-08 |
文 号: | 昌州金办【2017】3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各县市(园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办法相比,《暂行办法》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股权设置、合规经营等方面的要求有较大变化。为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发展工作,现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园区)金融办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合规经营。自8月1日起,不得再发生新的跨区域贷款业务,存量跨区域贷款业务要逐步收回;对单户贷款余额占比未达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优化贷款结构,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立、变更审批自8月1日起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http://www.cj.gov.cn/wcm.files/upload/CMScj/201712/2017121111240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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