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昌吉州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方案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金函〔2021〕27号)等精神,现制定2020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方案如下:
一、年审主体、范围、内容
(一)年审主体。各县市(园区)金融办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要求准备年审工作并通知辖区被检查公司准备年审资料,并向我办报送年审报告书(附件1),
(二)年审范围。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设立并已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分支机构)。
(三)年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开展、资金使用、合规经营、整改问题落实等方面情况,具体要求按照《下放权限通知》和融资担保公司年审规范(附件2)执行。
二、年审安排
(一)年审时间。年审工作自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7月30,其中包含初审不通过的整改时间。
(二)年审报告。7月30日,各县市(园区)金融办依据《关于某地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度年审情况报告》的模版及年审报告书(附件1)向我办报送年审结果。年审结果分为合格类、整改合格类、不合格类,对不合格类提交建议清退的申请,我办将年审结果予以审核,复核后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年审要求
(一)做好分类监管。严查2019年度年审列入“整改后合格”的融资担保公司。
(二)守住风险底线。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受托投资、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等行为,守住风险底线,对于涉嫌违法违规机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移交。
联系及电话人:陈雪儿 0991-2368163
传真:0994-2362557
附件:1.年审报告书
2.融资担保公司年审规范
昌吉州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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