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变更和退出。
二、行政审批依据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254号)
(四)《关于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新金函[2018]110号)
三、申请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上报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发起人向拟注册地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主发起人在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昌吉州金融办。
4.昌吉州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5.主发起人应自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备案程序
备案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事项30日内,持备案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昌吉州金融办进行备案,备案后在自治区金融办换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材料要求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县市(园区)金融办初审意见(州一级担保不需要)。
2.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背景、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及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
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地经济、融资和担保需求分析;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行性分析(拟开展担保业务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主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在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筹建方案。
4.章程草案。应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相关等内容。
5.股东名册。企业出资人名册: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册:应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
6.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的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入股资金真实合法的证明;股东出资承诺书。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学历证明、从业证明职称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征信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9.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应包括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分类管理、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0.经我办认可、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o:p>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中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13.公司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14.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备案
1.1备案申请(含变更原因);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3股东(董事会)会议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出具相关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1.4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
2.1备案申请(含变更原因);
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3股东(董事会)会议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出具相关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2.4验资报告(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需提供);
2.5出资比例增加的法人股东当年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出资来源真实合法的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需提交一个月内三次在属地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且减资适度)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6公司章程修正案;
2.7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8受让增资股东情况、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表、受让(增资)自然人(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等;
注册资金变更中,如有新进股东,须符合新设立条件。
3.变更公司住所备案
3.1备案申请(含变更原因);
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3股东(董事会)会议决议;
3.4经营场所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提供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消防证明);
3.5公司章程修正案;
3.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4.1备案申请(含变更原因);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3股东(董事会)会议决议;
4.4公司章程修正案;
4.5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5.1备案申请(含变更原因);
5.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5.3股东(董事会)会议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出具相关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5.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5.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记录等。
5.6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办理地点
昌吉州金融办
七、联系电话
0994-2367817 0994-2368163
监督举报电话:139993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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