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的通知》(新金发电[2019]33号)的精神,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金融领域乱点整治要求,特制定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年审)方案:
一、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年审)对象:2018年12月31日前在自治州依法设立并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面检查(年审)期间为2018年度,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
二、检查内容
(一)公司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人员配备、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情况。重点是管理制度是否完备、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信息披露是否规范以及大股东履行管理和规范义务情况。
(二)公司经营:业务经营、资本金管理和风险防范、资产数量及征信接入情况。重点是业务开展、资本金管理、对外融资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账外经管、非法集资以及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变更事项是否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监督配合:监管信息报送、年报审计、重大变更事项报批和重大事件报告等情况。重点是履行和配合非现场、现场和其他监管工作的情况。
(四)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19年5月22日至6月20日。
四、工作流程
(一) 5月22日至6月15日,州金融办组织人民银行等>相关人员,各县市(园区)金融办配合,进点开展检查工作。通过调阅公司文件、合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征信查询台账、会计账簿、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走访市场监督管理、信访、公安、法院、合作银行等了解情况;约谈股东、高管和员工,抽访公司客户,核查前期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工作,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逐户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的情况逐户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发现公司或公司股东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州金融办于6月2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检查报告书》(附件1)、《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2)、《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台账》(附件3)、小额贷款公司全面检查(年审)工作总结、公司批复文件复印件、带有防伪条形码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检查(年审)工作总结报州党办备案。
(三)州金融办根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情况,将全面检查(年审)结果适时进行通报、网上公开、抄送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州金融办对公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各县市(园区)金融办督促其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1.经营活动中存在超范围、超地域经营,违反贷款利率规定、贷款集中度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规定等监管要求,或违规为股东及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的。
2.不依法及时处理业务纠纷或客户投诉,以及存在损害客户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3.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但低于80%的。
4.1年内不及时上报监管信息3次以上或不配合监管工作;需行政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报批;发生重大事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5.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县市(园区)提出撤销意见,州金融办研究审核,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由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撤销的,由各县市(园区)金融办负责监督注销。
1.资本金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2.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2018年未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3.违规对外融资或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
4.存在严重账外经营情形的。
5.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黑涉恶情况,包括披着合法外衣开展“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高利放贷行为;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欺诈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行为。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检查报告书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台账
昌吉回族自治州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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