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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02 10:37:20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各地、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为加强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254号)及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自治区金融办2016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分支机构)全部为本次年审对象。年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期间进行。

    二、年审主要内容及标准

    年审重点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法人治理、重大信息报告、是否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等方面。

    (一)法人结构治理完善、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予以年审合格。

    (二)年度审查存在问题,按规定时间予以整改,整改合规后予以年审合格。

    (三)整改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年审中存在2015-2016年度未开展主营业务、资本金不实、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参与非法集资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年审不予通过,且不得进行工商年检。

    三、年审提交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地、州(市)的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附件)。

    (二)经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且需带防伪条形码。

    (三)经营许可证副本。

    以上资料须于2017年6月2日之前上报自治区金融办。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监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选聘经营规范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需带防伪条形码,否则我办不予接收。

    (二)各地、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年审工作,须明确年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

    (三)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各地、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2016年度年审报

    告书

    2017年5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静   0991-2950532)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