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昌吉州党委、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印发的《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自治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社有企业为农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坚持以为农服务方向不变;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坚持市场化与公益性相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
(二)成员社合作发展基金;
(三)财政扶持资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
第五条 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上年社有资产净收益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成员社按照自愿原则上缴合作发展基金。
第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对象是昌吉州供销合作社所辖的基层组织和全资、控股社有企业。
第七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自治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主要解决基层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社有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一)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龙头企业在教育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产业培育与发展、拓展经营与服务等方面,以及促进系统上下贯通、联合合作,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
(二)支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三)落实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免息借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以免息借款为主要形式。
(一)免息借款。对发展基础较好、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采取免息借款方式,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免息借款,单笔借款不超过2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贷款贴息。对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一般年贴息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延期不再贴息。
(三)股权投资。面向全州供销系统选择发展前景好、聚焦主责主业、有特色和优势、投资回报稳定的为农服务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收益主要用于充实基金。
第九条 经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批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也可采用其它方式。
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财政保障的机关人员、日常办公、机关建设、专项工作支出;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系统外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县市供销社、州直社有企业根据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需要,向州供销社提出申请,组织相关项目主体单位申报并出具审查意见和借款项目应当办理的抵(质)押或担保手续,汇总报州供销社综合业务科。
第十三条 综合业务科负责对上报项目初步筛选,组织对项目进行考察和评审,研究提出当年项目名单,报州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自愿上缴合作发展基金的县级社组织申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合作发展基金应当优先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昌吉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等列入州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委托州供销社社有企业昌吉州合作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实行单独建账核算管理,并做好合作发展基金收支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每年向州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合作发展基金应健全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发生风险,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州供销社综合业务科具体牵头负责项目征集筛选、考察评审、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根据州供销社年度工作部署,提出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重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组织项目征集和审核、评审,起草编制年度预算、使用方案,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等,提交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供销社、州供销社社有企业,每年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州供销社提出项目推荐和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当年年度预算范围。申请时应当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项目金额和预算效益等内容。
第十九条 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每年按合作发展基金总额提取管理服务费,在合作发展基金中列支。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基金项目的调查、评审、评估、论证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综合业务科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风险管控,遇到项目实施不力、借款逾期不还等情况,及时向州供销社理事会报告,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综合业务科每年对合作发展基金支持项目使用实施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评价,使用管理情况和评价结果经州供销社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向年度理事会工作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接受外部监督,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州供销社监事会等专项检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能按期还款的,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暂停组织单位申报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供销社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州供销社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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