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供销系统宣传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供销工作宣传任务新要求,充分调动各级供销信息员对外发稿力度,加大州供销系统工作宣传力度,规范供销系统信息员工作流程,激励供销工作人员报送信息积极性,及时宣传报道我州供销工作发展的新亮点和新成就,进一步提升昌吉州供销事业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宣传信息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的情况;重要会议、重要部署、重大活动;履行行业职能情况;其他需要重点宣传或上网发布的内容。
第二条 宣传信息工作要突出供销系统工作,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这个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客观、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三条 宣传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改革强社、服务立社、夯基建社、以企兴社、从严治社”总体思路,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工作格局,充分展示供销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良好形象。
第四条 州社办公室负责全社重要信息以及州社各科室按照分工、各县市按照绩效指标报送信息的编发工作,并对信息稿件进行语言文字、逻辑结构等部分进行审核,确保用词规范、逻辑严密,对稿件内容不作处理。
第五条 稿件的审核签发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县市社和州社各科室负责人要对信息稿件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事由、数据和内容,务求真实、及时和准确。严禁编造、滥报、抄袭信息等现象。所有稿件由县市社、州社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州社办公室进行二审,州社分管领导终审,经终审批准后报办公室专职宣传人员对外宣传。
第六条 宣传信息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重大事件或敏感消息,不得擅自在媒体上公开宣传,确需发布须由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州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昌吉州供销社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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