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新农规〔202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国部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21年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3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 2024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新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无实体”向“有经营”转变,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模持续扩大,并且结合集中整治发现的财务管理具体问题,需结合新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买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二、总体考虑
《实施细则》是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制度的指导性和实践适用性,做到既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又具有新疆特色。在制度内容上,聚焦关键环节,统筹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集体成员权益保护、民主决策与监督等因素,涵盖主体职责、资金筹集、财产运营、收支管理、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等,确保制度能用管用好用。在制度衔接上,关注重点领域,做到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精神,又与我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践有效衔接。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财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及财务信息管理、附则七部分,共36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模式,要求其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避免财务账目混淆、资金混用。建立法定代表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移交集体的资产运行情况列为重点审计内容,强化监督问责。
第二章为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贵,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机制,重大财务事项(如年度预决算、大额资产处置、
重大投资、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13类事项)须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明确了相关机构及人员的配置和财务管理职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
第三章为资金筹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筹集资金渠道及使用管理作出规定,严控举债风险,明确“可筹”与“禁筹”。详细划定7类禁债情形,包括盲目举债、未经民主决策举债、资产负债率超60%举债、向非金融机构、个人借款等,同时严禁集体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从源头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章为财产运营,重点分类规范流动资产(现金备用金限3-5天日常开支,超1000元用银行转账;银行账户原则上只开1个基本户)、固定资产(明确6类不计提折旧情形)、帮扶项目资产(完工后按原值或评估值入账计提折旧)、在建工程(完工后1年内办竣工决算)等提出管理要求。对外投资需先经村党组织研究、乡镇(街道)审核,再走民主程序,同时要求做好风险评估与经营参与;财产处置(不含帮扶资产)需“村级申请-乡镇审查-公示公告”,帮扶资产处置参照专项细则,国家未移交的公益性设施严禁交易。
第五章为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对集体收入支出管理及核算进行了规范,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预算调整进行规定,支出需“保重点、压公务、控消费”,严禁举债支付日常开支。收益分配明
确“三严禁”:无可用收益时严禁分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搞突击分红。
第六章为产权及财务信息管理,对集体资产年度资产清查、产权交易、权属认定等事项作出规定,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递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管理、财务报表报送、公开提出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参照执行《实施细则》的几类组织,明确细则解释主体及实施时效。
四、特别规定
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相比较,我区《实施细则》重点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或创新。
一是创新管理模式,厘清权责关系。适用于当前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已实现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的实际,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享有资金的管理权和使用权(“村管村用”),充分尊重其市场主体地位。而乡镇人民政府的角色是监督者,负责外部审计与指导,不越位干预具体经营。这构建了“主体归位、权责对等、内外制衡”的现代化治理框架,从过去的“村财乡管”发展到“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
二是规范运行机制,落实群众监督。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要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同时明确了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涉及范围。
三是严控非生产经营活动举债。对举债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充分防范风险,严控集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增债务。
四是强化流动资产管理。对现金结算限额进行规定,降低了现金保管与使用风险,推动财务流程标准化。银行账户要求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一行一户”管理,并严禁出租、出借账户。根治“多头开户”的乱象,使资金流动集中透明,便于监督。对帮扶项目财产价值确认进行规定,此条是新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体现。
五是实行全面预算,强化刚性约束。引入了现代财务管理中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从程序与时效、弹性调整机制进行规定。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使预算管理更具可操作性。
六是任职回避制度。明确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人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这一“回避制度”斩断了执行权与监督权之间的利益关联,确保了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七是规范委托代理行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报账员,明确了报账员的聘任来源(本组织内部)、备案要求(向乡镇备案)和具体职责,涵盖了从日常报账到资产、合同、档案管理的方方面面,确保了财务基础的扎实与连贯。
八是稳定基层队伍强化能力建设。强调报账员应保持稳定,并要求各级部门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与代理机构监管,强化从人员队伍层面保障制度的落实执行。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组织开展制度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推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正确适用《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
解读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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