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创业贷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5-09 20:09:29 来源:昌吉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近日,新疆金融监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昌吉金融监管分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作用,助力自治州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就业。

一、退役军人创业贷支持的对象

➣ 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有条件、有意愿创业,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退役军人作为经营者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

➣ 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

➣ 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中,退役军人职工(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二、退役军人创业贷的办理流程

01提交申请有贷款需求的支持对象向所在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承办银行中自主选择1家意向银行。

02核实推送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其退役军人身份,在日常联系、了解支持对象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情况基础上,及时将有需求的支持对象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

03服务对接承办银行收到推荐名单后,及时主动开展服务对接工作,深入了解支持对象实际融资需求与经营、资信等方面情况,加快开展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

04审批发放对审批通过的,承办银行要及时发放贷款;对审批不通过的,承办银行要做好解释说明。三州及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

具有申报意愿的退役军人可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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