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昌吉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6 16:16:4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昌吉州民政局、昌吉州财政局、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州医疗保障局、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昌吉州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1-06-28
文  号: 昌州退役军人规﹝2021﹞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回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昌吉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昌吉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

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退役军人规﹝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昌吉州民政局

 

 

 

 

昌吉州财政局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昌吉州教育局

 

 

 

2021年6月28日




昌吉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为加强自治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遵循“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济难解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昌吉州行政辖区内户籍,已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纳入昌吉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以下简称“帮扶援助对象”)。

生活困难一般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病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第二章 帮扶援助的方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同时,应根据困难情况与困难需求,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生活帮扶

各级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基本生活存在常年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在核算其家庭收入状况时,定期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病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困难,在获取各项赔偿、保险、救助帮扶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帮扶援助对象,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减免身故帮扶援助对象丧葬服务费用。

(二)医疗帮扶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医疗绿色通道,设立就医优先窗口,方便帮扶援助对象优先就诊,及时救治。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资助,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全额或定额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医疗救助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落实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实施救助。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对患病就医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及驻地部队医疗单位定期巡诊、送医,有效解决就医服务需求。

(三)住房帮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农村籍帮扶援助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从优安排,做到“应改尽改”。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通过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四)就业帮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利用线上线下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定期组织退役军人、随调家属专场招聘。大力开发专项岗位保障安置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中再就业帮扶援助对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帮扶援助对象就业。

(五)教育帮扶

各级教育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帮扶援助对象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负担仍较重的,可视情给予一定救助。

协调相关院校对帮扶援助对象提供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学习等多种保障方式帮扶援助。

(六)其他帮扶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依托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拥军联盟、志愿服务队等发挥积极作用,开展日常关爱、心理关爱、文娱活动、助老爱老等公益活动。协调发动各界力量组织走访慰问,为帮扶援助对象捐赠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就学物资、医疗物资等保障和改善其生活状况。坚持“一对一”走访慰问、帮扶援助包联机制,实施“关心暖爱”工程。

第五条  帮扶援助对象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4.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6.有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等行为的。

7.其他不予帮扶援助情形的。

第六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救助。

有条件的县(市),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帮扶援助对象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第七条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子女就学困难的予以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申请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学习的,相关院校机构予以学费减半或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学费补贴。

第九条  经相关帮扶援助后,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结合当地实际,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性帮扶。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审核确定帮扶对象录入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

1.个人申请

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本人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精神障碍等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申请。

2.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个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3.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基础上,进一步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已申请(享受)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天)后,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核。

审批通过的,根据申请事项,及时代办送至有关责任主体部门,并将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审批结果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协助代办后续事项。

第十一条  帮扶援助对象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帮扶援助申请表(附件1);

3.帮扶援助对象身份证,户口簿;

4.帮扶援助对象需提供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帮扶援助对象身份证明相关材料(退伍证、公民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等部队档案资料,“三属”人员和现役军人亲属需提供关系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6.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困难申请(公示情况材料及会议记录等);

7.医疗困难的需提供医院病历、缴费凭证等,就学困难的需提供学生证、学费缴纳凭证、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等;

8.其他困难申请材料(经有关部门年审通过的《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

涉及证件类材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标注“与原件相符”)。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责任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精神,将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公平公正,对帮扶对象提供材料要认真负责,依法依规依纪审查核实,确保材料真实、情况准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昌吉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2.昌吉州xx县(市)帮扶援助申请汇总表

     3.公示

 

 

附件1

昌吉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身份

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  

现役军人家属(  

申请人类型

(请勾选)

低保户

特困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户

工作单位

(或主要收入)


已申请其他帮扶优待

救助情况及金额


申请援助类型

 


申请帮扶援助方式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自述

情况说明

申请理由:(可另附页说明)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所

 

述和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上述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意见

(盖章)

签字:年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盖章)

                   签字:                              

县(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签字:                              

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签字:                              

备注:1.帮扶援助方式分为资金援助、实物援助、社会化服务援助等三种方式。

2.帮扶援助标准按审批帮扶援助的实际情况填写。

3“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盖章处可盖村(社区)委会印章。

 4.帮扶援助类型分为生活帮扶、医疗帮扶、住房帮扶、其他帮扶。

 

 

 

 

 

 

 

 

 

 

 

 

 

 

 

 

 

 

 

 

 

 

 

 

 

 

 

附件3

公示(模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根据《昌吉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申请困难帮扶援助对象情况进行核实,现公示如下:

一、公示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族别

家庭住址

入伍

时间

退伍

时间

申请人

类型

核实

情况

备注

1




Xx镇xx村xxx号



低保户

属实


2










二、受理方式

公示期间xx县xx镇xx村接受党员和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应问题时请提供有关线索,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核实反馈。

三、公示时间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四、监督电话

0994- 1234567

 

xx县xx镇xx村退役军人服务站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