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人防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强化行业监管,提高质量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推动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聚焦深化优化人防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补短板、强弱项、提效能,充分运用“互联网+人防政务服务+监管”,健全完善人防权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提升人防建设管理政务服务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全面推进自治区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审批更简。健全完善人防政务服务制度机制,深度融入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人防建设市场增活力、为企业发展添动力。
监管更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加快人防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的人防建设市场环境。
服务更优。推进人防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智能化,用好“互联网+人防”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权责清晰的人防审批机制
1. 坚持权责对等。立足“国家人防办抓法规标准制定,省一级抓审批督导,市县两级抓监管落实”基本职能定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三级四同”标准化建设(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权责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归类统一),明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边界、权责事项、监督要求等,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效用。除国家规定外,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实施审批,依法承担审批责任;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地(州、市)人民政府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具有审批权限的许可事项实施审批,并依法承担审批责任。
2.做好上下联动。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事项调整下放后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针对共性问题,以集中培训、专题授课、视频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指导培训,确保权限下放接得住、管得好。
3.推进审批融合。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要求,学习借鉴相关部门经验做法,加强对接协调,做好协同联动,压缩自由裁量权,堵塞审批管理漏洞,规范权力运行。
(二)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
4.调整审批规则。着力加强权力运行风险防控和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建设,自治区人防办重点完成《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修编,简化人防工程配建面积审批标准,完善战时功能配置规则,填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标准空白,明确易地建设申报条件,规范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依据,推进易地建设收费配套改革,全方位优化完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规定。
5.提高审批效能。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审批。认真落实“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多测合一”要求,细化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人防政务服务效能。
6.推行告知承诺。自治区人防办结合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研究探索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告知承诺机制办法,结合 “证照分离”改革,明确人防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转变审批方式,推行信用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人防行业企业监督管理
7.推进质量监督改革。推动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托住建系统质量监督机构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从实体监督和行为监督并重的模式,调整为行为监督为主、实体抽查为辅的模式。人防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同时,要对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8.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人防工程竣工测绘,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依法督促组织竣工验收,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前后衔接、防护功能达标、工程质量合格。
9.持续开展人防行业整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依法查处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持续清查清理人防行业企业资质,复检复查人防设备质量,完善政策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消除风险隐患,推动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10.丰富市场监管手段。推进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健全完善检查事项清单、企业目录清单、执法人员库和抽查细则,细化评价指标,会同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用好“互联网+监管”平台,对人防行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质量行为、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进行联合检查执法。推进国家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部署运用。积极推动人防行业企业产品纳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市场责任主体守法意识、质量意识。
11.消除行业市场壁垒。进一步明确人防甲级设计、监理企业进疆备案、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人防防护设备进疆备案要求,简化申报材料清单,做好服务保障,取消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激发市场活力。
(四)提升人防政务服务水平
12.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运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落实工程建设审批“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要求,推行人防行业企业资质审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事项网上办理,逐步实现“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办事指南、办理流程、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定期公开人防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切实提高人防政务服务工作透明度。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信息互动,对完成工商注册的企业做好跟踪指导,及时提供资质审批服务指导。
13.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规范审批监管事项内容要素,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项证明,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加强人防政务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管理,开展政务服务“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推行邮寄送达证书、预约服务,让企业办事人员少跑路。
14.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积极发挥人防网站、人防协会纽带作用,建立主动联系企业、走访企业常态化机制,设立公开监督服务电话,及时听取企业对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5.积极开展人防咨询指导。建立完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人防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咨询机制,对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行业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和常见问题梳理成册,通过办事窗口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集中释疑,对社会咨询及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16.加强人防政务服务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审批内部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人防政务服务工作督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实行人防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升人防主管部门行政水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意识。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纠正存在的问题,多措并举,促进提升人防政务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作用,把提升人防政务服务水平放在统筹推进“1+3+3+改革开放”工作中去谋划,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转变职能,履行好新时代人防职能使命,推动自治区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作“放管服”改革的设计者、协调者、推动者,统筹谋划、靠前指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着力抓好督促协调工作,坚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机贯通,形成整体合力。机关处室(单位)要自主规权、自觉监管、主动服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部署和自治区要求,加强“放管服”改革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积极借鉴其他省市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细化分工,明确责任,确保人防“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上一篇: 昌吉州人防办第十八...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