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统计局行政处罚职责权限
一权限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5.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6.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二职责:
1、受理阶段: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的问题等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行政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4、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是人;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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