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统计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昌吉高新区产业发展局、昌吉国家农业园区产业发展局:
为加强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消费统计数据质量, 现将《昌吉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州统计局
2021年7月28日
昌吉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规范
为加强昌吉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消费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工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能源消费统计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计算机等工作设备。
第二条 工业企业必须建立部门间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本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渠道畅通,各部门间数据衔接一致。
第三条 工业企业必须指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定期协调工作,对本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人员出现更换、离职等情况,必须在两周之内向县市统计局报备。
第五条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能源统计业务培训,必须熟悉能源统计制度规定和填报要求,理解指标含义和计算方法。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六条 能源消费统计人员应了解本企业生产流程、能源生产消费情况和能源计量情况,熟悉本企业主要能源消费品种和主要消费环节或在第一时间内能联系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章 原始数据的搜集整理
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根据能源管理和统计报表的需要,设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原始记录主要来自采购部门、生产部门、设备动力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
第八条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部门和生产车间必须按日保留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能耗品种的购进、消费方面的原始记录,如供货单位的销售发票、本单位的验收入库单、调拨单、领料单、盘库单,回收利用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余热余压等记录单。
第九条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部门和生产车间必须按日保留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的原始记录。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的生产记录,包括用于洗煤、发电和供热的煤炭消费数量记录单和煤质化验单,用于炼焦的洗精煤消费记录单和煤质化验单,用于发电的天然气或煤层气的消费记录单等。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的生产记录,包括洗精煤、洗煤、焦炭产品验收入库单、洗煤煤质化验单,电力产出量记录单、产品销售发票等。
第十条 工业企业的能源管理部门或涉能部门必须按月向企业能源统计人员提供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原始记录月度综合汇总表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 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填写规范,数据要求准确、完整,做到记录与实物、账卡一致,并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统一编号。原始记录必须保存两年及以上。
第三章 能源消费统计台帐的建立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根据原始记录情况按月设置能源消费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可以根据本企业生产流程和管理方式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但要保持台账的相对稳定和能源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必须按月建立煤、油、气、电等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台账和煤质检验台账。有能源加工转换或回收利用的工业企业,除建立煤油气电等分品种消费台账外,还需建立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和回收利用台账。
第十四条 能源统计台账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要按时、持续、准确,不能随意修改和空缺。能源统计台帐可以为纸介质或电子介质,以纸介质为优。能源统计台账必须保留两年及以上。
第四章 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录入与生成
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统计人员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录入填报数据,应在上报期间尽早完成网上直报录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统计人员依据能源统计台帐依次填报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表(205-2表)及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表(205-3表)。月平均煤炭消费量超过1000吨的工业企业,必须采用报告期实测的加权平均折标系数。
第十七条 能源消费统计报表的填报周期起止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例如,若确定1号至31号为当月《工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的统计周期,则每月如此,严禁错月报送。
第十八条 上报过程中,如果出现“审核错误”提示框,则应根据错误说明,再次认真核实相关数据,在确认数据无误的情况下可直接填写说明后上报数据。填写说明要针对问题,解释合理。
第五章 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审核与查询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数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必须于报送报表后5日之内向县市统计局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说明:
(一)本月综合能源消费量与上月或者上年同月比变动幅度超过±15%,本月煤炭消费量与上月或者上年同月比变动幅度超过±15%。
(二)本月加工转换效率(洗煤效率、炼焦效率、发电效率、供热效率、煤层气液化等)与上月或者上年同月比变动幅度超过±5%。
(三)企业本期主要单位产品能耗与上期或者上年同期比变动幅度超过±15%。
第二十条 在自治区、州、县级统计机构审核期间,企业统计人员应做好待查准备,保持联络畅通,在企业上报截止日后5日之内每日登陆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查看有关审核查询,及时完成各项查询任务和情况说明。
第六章 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存档
第二十一条 能源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审核无误的直报表和综合表、报表说明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能源统计资料必须按报告年月分类汇总,装订成册,不得缺损和遗漏,签章存档,以备查阅。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必须建立能源统计资料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统计资料由专人负责集中保管,如统计人员变更,则应及时移交各类统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培训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统计局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每年召开一次面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专业培训会,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统计局需建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人员台账,对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工作人员出现更换的需在一周内完成一对一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统计局必须对辖区内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昌吉州统计局对各县市工作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局对以上条目负责解释说明,此规范依据国家能源统计制度变动及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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