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30/2018-000001 | 信息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2-27 |
文 号: | 昌州统字【2018】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自治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园区统计局:
根据自治州《关于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干部2017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安排意见》、《昌吉州2017年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和《自治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做好对各县市、园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考核工作,我们制定了《自治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绩效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并根据考核内容认真对照自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于1月25日前向自治州统计局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昌吉州统计局
2018年1月15日
自治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的重要决策部署,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自治州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干部2017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安排意见》(昌州党办发[2017]107号)、《昌吉州2017年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昌州绩发[2017]3号)和《自治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7]119号)的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遵循统计工作规律,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强化各级党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领导责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用人导向,强化监督问责,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为实现自治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42号)、《自治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7]119号)以及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的具体安排部署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考核范围
各县市、园区。
四、考核内容
(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以及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等情况。
五、考核方式
(一)平时考核。根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指标(见附件),通过平时的统计调查、数据核查、质量评估、执法检查、举报线索核实等,对各县市。园区进行考核,为年终综合检查考核评分提供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由自治州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考核组,自治州统计局作为考核主体责任单位依据考核对象自查事项和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评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
(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结果计入自治州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并作为自治州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定等的重要依据。
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计分方式 |
评分标准 |
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
是否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党政领导责任,政府统计部门主体责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 |
10 |
否决 计分法 |
未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责任的,此项不得分。 |
领导干部或相关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情况。 |
15 |
否决 计分法 |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项不得分;存在或包庇、纵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被相关部门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
|
责任领导是否对本辖区范围内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或发生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失察的。 |
12 |
否决 计分法 |
责任领导对本辖区范围内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或对发生产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立即予以纠正,此项不得分。 |
|
责任领导是否能严格监督统计法的执行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
12 |
否决 计分法 |
对本地、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不实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此项不得分。 |
|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
县市、园区党委、政府是否定期研究统计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 |
10 |
否决 计分法 |
党委研究统计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政府不少于两次,未研究的不得分。 |
县市、园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是否征得自治州统计局党组的同意。 |
10 |
否决 计分法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计分方式 |
评分标准 |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情况。 |
是否能够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单位和 个人依法配合统计工作。 |
3 |
否决 计分法 |
本地区统计普法教育普及率差,单位和个人遵法守法意识淡薄,依法配合统计工作程度不高,此项不得分。 |
是否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统 计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
12 |
否决 计分法 |
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统计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此项不得分。 |
|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公开发布失 真、失实统计数据的行为。 |
8 |
否决 计分法 |
未按统计有关规定要求,擅自公开发布失真、失实统计数据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
|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统计调查制度 的行为。 |
8 |
否决 计分法 |
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组织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存在违反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统计调查制度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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