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30/2017-000005 | 信息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22 |
文 号: | 昌州统字〔2017〕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做好全州及各县市GDP核算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 |
昌吉市统计局: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省(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2015年GDP总量数据进行衔接核减,切实提高GDP核算数据质量,自治区出台《关于做好全区及各地、州、市GDP核算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新统办字[2016]106号)文件,对各地、州、市2015年GDP总量数据进行一次性统一调整,其中,我州GDP总量核减94.4亿元。
核减工作完成后,对我州2015年核减后GDP总量与各县市GDP总量汇总数据进行对比,数据相差67.5亿元。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为了做好全州及各县市GDP数据的衔接,切实提高我州GDP核算数据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各县市2015年GDP总量数据进行一次性统一调整(具体调整数据见附表),并对2009年以来各年度历史数据做相应的平滑修订。请各县市统计局严格按照州统计局反馈的调整方案,及时调整本地的相关数据。2016年4季度核算报表开始使用调整后的同期基数。
附件:1.2015年昌吉州GDP及分行业增加值调整表
2.2015年昌吉市GDP及分行业增加值调整表
昌吉州统计局
2017年1月6日
附件1:
2015年昌吉州GDP及分行业增加值调整表
调整行业 调整额(亿元)
合计 94
农林牧渔业 36.9
规模以下工业 31.3
批发零售业 7.2
住宿餐饮业 7
非营利性服务业 1.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
房地产业 3.3
营利性服务业 1.5
注:以上数据为含兵团全口径数据。
附件2:
2015年昌吉市GDP及分行业增加值调整表
调整行业 调整额(亿元)
地区生产总值 -16.2
农、林、牧、渔业 -6.5
工业 -2.8
建筑业 1.4
批发和零售业 0.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8
住宿和餐饮业 -3.5
金融业 2.9
房地产业 0.7
其他服务业 -3.9
第一产业 -6.6
第二产业 -1.5
第三产业 -8.1
注:以上数据为含兵团全口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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