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公 告 2022年 第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公告
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长宁南路加油站、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北京南路加油站、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六工加油站、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长丰路加油站、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六工庙加油站申请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现依法对以上五座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许可证号依次为:新昌安经字[2020]000023、新昌安经字[2020]000080、新昌安经字[2020]000053、新昌安经字[2020]000062、新昌安经字[2020]0000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疆昌平恒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圣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现依法对新疆昌平恒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圣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许可证号:新昌安经字[2019]000019。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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