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确保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到位八项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确保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安全管理到位八项要求》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有关企业,中央驻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部署安排,按照“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安全管理到位”的要求,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确保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到位八项要求》,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将“八项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强化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一手抓好疫情防控、一手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到位,为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提供坚实安全生产保障。
自治区安委办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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