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雷正超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Z003/2019-00005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10 |
| 文 号: | 2019年 第 7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雷正超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的公告 | ||
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公 告
2019年 第 7 号
关于雷正超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的公告
2019年4月6日11时16分,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电石一分厂4号电石炉发生喷料灼烫事故。雷正超(原新疆宜化公司董事长)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8月15日,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雷正超在2019年8月19日由湖北省宜昌市国资委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雷正超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特此公告。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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