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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0 12:15:2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安监管字〔2018163

局机关各科室、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法制审查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现将《昌吉州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昌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1119


昌吉州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面依法行政重大决策,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查。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四条 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进行法制审查。

第五条 各科室(支队、中心)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先行提交局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查。未经局法制办公室法制审査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各科室(支队、中心)提交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査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编制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编制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七条 局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查:

(一)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含有法定禁设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审查要求,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作出审查通过意见。

第九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规定的送审规范性文件,或者没有必要制定以及不具备制定条件的送审规范性文件,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凡审查不予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支队、中心)不得再次送审。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一般性问题,或者文字表述错误的,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作出退审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支队、中心)修改后可以再次送审。

第十一条 局法制办公室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州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将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及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予以考核。

第十三条 局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