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6/2021-00009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8-10-15 |
文 号: | 昌州审办〔2018〕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昌州审办〔2018〕23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审计局,州局各科室、州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现将自治区审计厅印发的《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新审投〔2018〕163号)转发给你们,要求各县市审计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同时,将通知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
附件:《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新审投〔2018〕16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
2018年10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文件
新审投〔2018〕163号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审计局,各地(州、市)审计局、县(市、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推动全区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详见附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
(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遵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法律法规,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均不得采取简易程序。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投资审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以审代结(算)”“以审代补(偿)”,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定)等工作。依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要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资审计制度机制
(一)优化投资审计法治环境。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及时商请地方人大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修订。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制度和标准,促进各建设主体和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起建设管理、预决算审核、行业监管等责任,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切实推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注重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着力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大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规范。理清投资审计边界,积极推行投资审计清单制度,把握好审计的范围、环节、深度和方式方法,切实解决越位、缺位的问题。对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有重点地实施审计,对投资审计清单范围之外的事项不得实施审计。研究提供投资审计指导性程序和方法,规范投资审计业务流程和投资审计行为。
三、积极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
(一)科学制定审计计划。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统筹制定投资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将投资审计的重心转向质量和效益,重点对政府投资为主,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按照审计力量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数量规模,实现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
(二)合理确定审计内容与重点。改变以往以工程造价审计为主的做法,紧紧围绕审计目标,突出投资决策、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建设财务、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征地拆迁、资源环境保护、投资绩效等关键环节和内容,关注项目规划布局、投向结构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情况,推动国家宏观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督促项目提高投资效果与效率,促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建设,实现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
(三)创新审计理念和技术方法。密切关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投资审计理念,积极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实现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积极推进投资审计信息化建设,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途径与方法,以及采用先进的定位、检测、分析、评估等技术方法,将投资审计新实践与工程建设新技术、现代信息化技术等深度融合,努力提高投资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大力促进投资审计全覆盖。
四、促进审计成果综合运用
(一)依法有效运用审计成果。全面客观地反映投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准确界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深入分析原因,科学提出建议,切实促进问题解决和体制机制健全。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探索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发现问题涉及失信行为的标准,将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个人诚信记录。
(二)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检查机制。推动政府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得到查处。促进各主管部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和责任单位予以问责追责,加强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行业管理等方面监管。督促被审计单位依法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构建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切实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作风建设。按照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标准,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引导审计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针对投资审计廉政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定期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引导投资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严格按照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以好的作风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培养复合型投资审计人才。围绕审计职业化建设,以培养综合型、复合型投资审计队伍为目标,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导向,针对投资审计人员能力短板,开展分层分类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宏观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能力和鉴别分析能力,全面提升其专业素养、专业水平和专业操守。积极鼓励和引导投资审计人员加强审计理论研究,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
六、着力抓好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
(一)落实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严格按照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投资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坚持主要领导对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投资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与投资审计的人员要对所负责工作事项承担相应廉政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投资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格执行风险防控措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审计现场管理、审计业务审理、审计执法责任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业务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审计纪律公示、兼职廉政监督员、廉政巡查回访等廉政监督制度,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管控。自觉规范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选聘机制,全程控制的管理机制,严格科学的考评机制。强化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审计质量控制,不得强制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直接作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自治区审计厅
2018年9月2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投发〔2017〕30号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四、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严格把关,依法审慎进行,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审计署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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