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6/2021-00010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8-07 |
文 号: | 昌州审党组〔2018〕1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
昌州审党组〔2018〕15号
关于印发《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局各科室,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局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现将修订后的《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党组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党组
2018年7月30日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党组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
第三条党组讨论干部推荐人选,决定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条党组议事决策应遵循调查研究、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党组议事决策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党组书记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最后表态。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六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收集并进行初审、汇总,报局党组书记审定。
第七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推荐科级干部、研究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家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会议等有关会议制度(试行)》规定,局党组召开会议应邀请派驻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召开会议前1天将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通知,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根据参会议内容确定参加或列席。在下发《会议纪要》之前要呈送纪检监察组组长会签,会后并将《会议纪要》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存档备查。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后提交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内容
第十一条党组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州党委、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讨论局本级规范性文件;
2.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4.局机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5.审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及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
6.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调整;
7.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奖励和重大表彰事项;
8.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9.审计案件线索的移送处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方面
1.向州党委推荐提拔和交流的领导干部,包括县级、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上报;
2.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局事业单位负责人任免、工作人员岗位调整;
3.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考、录用和选调;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面
1.局机关一次性1万元以上开支(正常的差旅费、外勤费除外);
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及时出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对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党组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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