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6/2021-00010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7-30 |
文 号: | 昌州审党组〔2018〕1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审计局主要领导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 |
昌州审党组〔2018〕13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审计局主要领导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为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规范履职和决策行为,推进州审计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昌吉州审计局主要领导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党组
2018年7月30日
昌吉州审计局主要领导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具体见党组议事规则所列的内容)事项时,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先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由主要领导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举手表决或票决方式做出决策或决定。
第三条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局党组成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要据实记录,班子成员的表态意见要详细记录。
(二)党政“一把手”或者主持局党组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局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州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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