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 | 法定代表人 | N2652325MF5108904P | 王*柱 | 6523251977******16 | 奇草监(草原)罚 〔2026〕08号 | 经调查发现,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于2025年10月,在半截沟江布拉克村国有其他草地未经审批修建塘坝,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四等六级。 | 罚款 |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5497.92元 | 0.549792 | 2026/07/23 | ||
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 | 法定代表人 | N2652325MF5108904P | 王*柱 | 6523251977******16 | 奇草监(草原)罚 〔2026〕13号 | 经调查发现,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于2025年11月,在半截沟江布拉克村国有其他草地未经审批修建塘坝,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四等六级。 | 罚款 |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3019.44元 | 0.301944. | 2026/07/23 | ||
奇台县碧流河镇永丰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N2652325MF4839799F | 周*军 | 6523251973******18 | 奇草监(草原)罚 〔2026〕12号 | 经调查发现,碧流河镇永丰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5年11月,在未取得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碧流河永丰渠村集体其他草地修建塘坝,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三等七级。 | 罚款 |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2212.14元 | 0.221214 | 2026/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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