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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奇台县)
发布日期: 2026-07-31 18:04:13 来源: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

定代表人

N2652325MF5108904P

王*柱


6523251977******16

奇草监草原)罚 〔202608

经调查发现,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于2025年10月,在半截沟江布拉克村国有其他草地未经审批修建塘坝,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四等六级。

罚款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5497.92

0.549792 


2026/07/23

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

定代表人

N2652325MF5108904P

王*柱


6523251977******16

奇草监草原)罚 〔202613

经调查发现,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村集体经济组织202511月,在半截沟江布拉克村国有其他草地未经审批修建塘坝,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四等六级。

罚款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3019.44

0.301944. 


2026/07/23

奇台县碧流河镇永丰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N2652325MF4839799F

周*军


6523251973******18

奇草监草原)罚 〔202612

经调查发现,碧流河镇永丰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511月,在未取得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碧流河永丰渠村集体其他草地修建塘坝,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三等七级。

罚款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2212.14

0.221214


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