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营造全县各族人民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玛纳斯县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
(一)森林防火期(禁火期)为2026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草原防火期(禁火期)为2026年3月15日至6月15日(春季),2026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秋季)。
二、禁火区域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草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农作物秸秆等。
(二)严禁在森林及林缘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香、点蜡烛、烧纸钱或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火期内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六)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禁火区内严禁一切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落实
(一)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加强对禁火区域的隐患排查,及时排除一切火灾隐患。
(二)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关于启用“互联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查”系统和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
(三)除林草执法人员外,进山卡点严格执行“四不放行”制度(不接受教育不放行、不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扣留火种不放行、精神和智力障碍人员不放行)。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老人、儿童、精神和智力障碍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向玛纳斯县林业和草原局、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玛纳斯南山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玛纳斯南山分局
值班电话:0994-6654335;
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
值班电话:0994-6660816;
玛纳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值班电话:0994-6655200;
玛纳斯县平原林场
值班电话:0994-6638176;
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值班电话:0994-6653388;
火情报警电话:119 12119
上一篇: 【转载禁火令】呼图...
下一篇: 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