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明确指示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保密纪律。目前,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形势变化下,党的保密纪律需要不断夯实加劲,针对个别党员干部保密意识淡薄、保密观念退化问题,需进一步严格保密纪律要求,惩戒保密违法违纪行为。
在党的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用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其中,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一切党员看文件,听传达,参加党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布。”结合相关文件内容,可总结出党员干部10条保密纪律:一是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是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是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是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是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是不在私人通讯交流中涉及秘密;七是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八是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存放保密文件资料;九是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十是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的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对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违反保密工作职责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一条,“······,对因违反保密职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第十二条至十八条都明确指出违反保密工作职责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其中,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违反保密工作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保密部门查处泄密案件时,对于负有领导责任、认为应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保密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法律方面,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及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以相应刑罚。第三百九十八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7月26日,司法解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向非境内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对于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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