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24 18:04:5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新卫规〔2025〕3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卫生健康委: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的准确统一适用,有效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指导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办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委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等4部门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卫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260108185545231.doc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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