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昌吉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十八)
发布日期: 2025-10-09 12:41:00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阜康市某皮肤管理中心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2日、4月4,阜康市卫健委分别接到两份关于阜康市某皮肤管理中心强行向市民发放宣传卡片的投诉。4月7日,经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1.该单位于2024年4月1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有生活美容服务。2.店内有穿着该单位工作服的1名从业人员正在给1名顾客开展生活美容服务。3.该单位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等证据加以佐证。4月15日。该案件通过合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4月28日,该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当事人签收。5月22日,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收。5月23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金,此案顺利结案。

【小提示】

生活美容服务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需持证经营的公共场所范畴,而该中心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调取服务记录,精准锁定违法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律适用奠定坚实基础。案件办理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程序,从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到处罚决定、执行全程合法合规。在证据固定环节,执法记录仪的全程记录确保程序透明,降低争议风险。案件源于群众投诉,反映出社会监督对执法工作的推动作用。执法部门及时响应投诉、快速介入调查,形成 “投诉 — 核查 — 处理” 的闭环机制,既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也彰显了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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