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疆内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以上城市、主要商贸旅游区、口岸城市等人口和人员流动密集城市或区域发生确诊病例,疫情有向其他地(州、市)或自治区区域外或境外国家传播趋势;或者全国其他省份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本地出现输入病例或关联病例。
(2)疆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等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自治区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在自治区发生并属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暴发流行。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丢失,对人群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6)自治区周边以及与自治区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或者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
(7)在自治区发生的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疆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
(4)霍乱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5例及以上病例或直接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自治区周边以及与自治区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疫情,造成入境人员感染或死亡的;或者境外非法输入核辐射、化学和生物有害物质,造成自治区人员身体严重损伤或死亡的。
(13)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地(州、市)级城市的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 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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