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通知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随机抽查工作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卫生计生监管对象“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的原则。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六条根据日常行政监管工作实行分专业建立主体名录库,检查对象通过自治区网上根据监督对象随机抽查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科室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随机抽查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八条随机抽查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的内容进行。随机抽查事项是指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包括公共卫生、医疗机构、采供血、母婴保健等领域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应分别在“两库”中随机抽取。如遇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随机抽取采用卫生计生监督综合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次,全年4次,抽查完毕必须有抽查小结,不定期督查次数不限。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指导工作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法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将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和监管。
第十三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将与全覆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以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有效地推进,切实使随机抽查工作成为日常监管工作的新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措施。
第十四条积极探索随机抽查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成果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判断。
第十五条对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以及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惩处结果定期汇总备案。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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