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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 2017-03-22 17:44:49 来源:昌吉州卫计委网站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受理事项

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核准

受理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受理地点

昌吉市宁边西路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

姓名:郭建新           联系电话:0994-2347010

承办人

姓名:米玉玲哈丽旦   联系电话:0994-2267813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

办事条件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相应的文件(公立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4.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6.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8.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三、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须提交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相应的任免文件;民办医疗机构可提交任免文件或双方签署的协议(现场按指模);

4.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办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可以充任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

 

四、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变更床位(牙椅)的原因、理由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增设诊疗科目对应的医师情况、从事本专业的临床年限、业务水平(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5.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加盖单位公章);

7.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加盖单位公章)

 

六、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原因和理由(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原因和理由(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4.符合规定的验资证明及出具单位资质复印件

 

八、变更医疗机构服务对象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服务对象的原因和理由(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变更医疗机构服务方式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1.变更诊疗项目、执业地址需进行现场审核。

  2.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所提供资料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后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

审批时间

全年(1月至12月工作日)。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可在昌吉州政务大厅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申领《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sj.cj.gov.cn/http://cj.xjwsjd.gov.cn)

2、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州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收 费

不收取费用

结果告知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办事纪律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执法责任制;

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首问负责制;

5.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工作“三要七不准”制度;

9.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1.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3.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

外部监督: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2.自治区卫生厅;3.人民法院监督;4.社会监督。

申诉方式

1.向自治区卫生厅或自治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电话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稽查科) 0994-2328603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0994-2354895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0994-2342791

 

附件1: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流程图

附件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