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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昌吉州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11 10:29:34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各县(市)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总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和州党委十二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促进县域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提升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和药学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等文件要求,探索实行总医院总药师制度,加快推进县域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下同)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一体化医共体中心药房

(一)明确中心药房工作职责

1.总医院设立中心药房作为单独科室,隶属总医院药学部(药剂科)管理;也可与总医院药学部(药剂科)合署办公、合并运行,由药学部(药剂科)承担其职能。中心药房负责各院区、分院药房的直接管理,根据临床需求统一开展药品采购配送和结算,实行一体化的储备管理机制,保障药品有效供应;提升县域整体供应链管理水平,实现降本增效;统一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冷链药品配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2.总医院药学部(药剂科)要按照《关于加强县域医共体内药事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卫药政发〔2021〕1号)落实“五统一”管理,并通过加强药房实体建设或药品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医共体内药品联动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规范扩展基层联动药品种类。

(二)完善中心药房运行机制

3.总医院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医共体内部实行医药分开,医共体内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剂室、用药调配室、药品库和中药房(含中药制剂室)作为子药房全部交由中心药房托管运营,中心药房在运营管理上与各院区、分院保持独立,实行单独成本控制。

4.总医院要按照相关标准核定中心药房(含子药房)药学岗位,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由总医院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招聘、统一聘用,中心药房统一调配管理、统一核算工分,并进行二次分配;在基层分院工作的药师工作量不饱和时可兼职分院其他工作,兼职工作量工分由分院另行计算并计入个人工分。总医院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统一管理、收入统一分配的原则,根据个人工分占比,通过药师工资所在医疗机构账户发放工资和绩效奖金。总医院信息部门要根据中心药房运行需求,加快药品进销存监管、前置审方、处方流转、流向溯源管理等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化药房。

实行采购一体化管理

5.总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卫健和医保部门相关规定制定目录遴选办法,规范目录遴选程序,制定医共体内统一的用药目录,须明确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坚持用药目录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根据各院区、分院诊疗范围及需求,在“医共体统一用药目录”内选择建立医共体各成员单位用药目录,并在目录范围内采购药品。

6.总医院药剂科(或其他责任科室)统一审核汇总各院区、分院药品耗材及试剂采购计划,将采购U盾集中管理,通过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统一执行各成员单位的报量采购计划(做到规格、剂型和生产企业一致),由总医院院长作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与供货企业统一签订采购协议。以总医院为整体落实网采率、集采率。

7.各总医院可向州医保局申请取消各成员单位集采平台原有账户,在中心药房采购平台下增设医共体各分院子账户,由中心药房安排专人汇总审核成员单位通过子账户上传的采购清单,统一网上提交采购订单,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同时督促和引导医共体成员单位优先采购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约定用量。

8.总医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未挂网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进行集中招标、谈判议价;医疗机构有备案需求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备案采购有关规定,由总医院统一发起备案采购。鼓励总医院之间组团联合招标,以量换价、降低成本。总医院要自觉接受纪检监督,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目录制定及审核采购计划等工作,主动报告采购情况。

(四)规范药品结算流程。

9.总医院按照购销合同统一与供货企业结算(除医保直接结算款项外),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采购账户与财务结算账户不挂钩,可选择单一采购账户采购、使用多个财务账户分别结算,也可选择多采购账户采购、使用单个财务账户结算,但财务账户结算要与购销合同保持一致。实行单一账户结算的,由总医院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医院购销合同、采购票据支付货款,并根据中心药房出库单、有效票据(按财务规定开具的)做好医共体成员单位之间的结算;实行多账户结算的,由总医院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单位购销合同、采购票据支付货款。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时,执行经办人、总医院财务机构、总药师、分管领导、总医院院长联签制度;医共体内部货款结算,执行经办人、总医院财务机构、中心药房分管领导、中心药房负责人联签制度。

10.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从供货企业购入药品入库时必须验证“两票制”,统一法定代表人的医共体成员单位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总医院财务部门、中心药房要定期盘查对账,确保药品账货款一致。医疗机构不得变相或以医药医疗耗材供应链系统(SPD)供应商名义收取供应企业其他费用。

加强药品耗材进销存监控

11.加快中心药房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各子药房药品耗材进销存监测和分析,打造信息化“进销存”系统“一张网”,鼓励总医院搭建药品供应链管理系统(SPD)并向配送企业中转库房延伸,推动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耗材统一配送等机制,实现医共体内药品耗材等信息资源共享、采购使用全过程的溯源闭环管理。总医院信息科负责配合药剂科对县域医共体药品字典进行统一维护管理。中心药房信息化系统建成前,要给总医院药学部(药剂科)分配医共体各成员单位的Ukey和账号,方便随时查看子药房进销存情况。各总医院要按照“三码合一”的要求,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关费用;不允许企业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

加强药品储备和应急调拨

1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要求,总医院统一组织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探索县级医院储备、配送企业中转库房储备等多种储备模式,实现所有成员单位共享药库,统一划定库存警戒线,发挥中心药房“蓄水池”功能。总医院要依托中心药房,提升医共体药品储备能力,保证具备依法在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紧急调用药品能力。

13.完善缺药登记和配送制度,子药房如发生药品短缺,应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并向中心药房报告,由中心药房进行增配调拨补充。对6个月内的近效期药品统一调配,加快库存周转,避免药品浪费。探索低空经济医疗应用场景,鼓励总医院试点无人机配送药品等医疗物资,降低运输成本。通过医共体内部调拨的药品,各子药房要做好验收入库,做到账物相符。

二、规范拓展药品联动供应

开设县级医院“延伸药房”

14.推动县级医院药房向基层延伸,在基层分院开设“延伸药房”,依托基层分院药房设立专区,统一标识标牌。“延伸药房”按县级医院医疗延伸点要求设置,根据《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向原登记注册的卫健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增加执业地点),并向医保部门备案。

15.针对上级医院下转到基层的常见病、慢性病及专科、专病患者和康复期(恢复期)患者的用药需求,在充分评估药品风险、基层分院抢救能力以及对社会风险和患者长期健康影响的前提下,由总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县级医院“延伸药房”配药目录,根据医保政策及时调整更新配药目录。在“延伸药房”配备基层分院药品用药目录未覆盖以及只有县级医院才能配备的药品,不得配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毒性中药饮片、麻精药品、易制毒药品、特殊管制药品。每月进行盘点、对账,确保药品数量、批号、有效期账物相符。

16.总医院要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延伸药房”的管理,涉及“延伸药房”药品的处方须为经总医院授权的县级医院下沉医师或多点执业医师开具,使用县级医院HIS系统划价缴费、调剂配药。“延伸药房”虽为县级医院医疗延伸点,但不得开具一级医疗机构处方级别受限的药品处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需凭县级医院临床科室开具的处方调剂,激素类药物仅限急诊急救情况下调剂使用。患者可在县级医院临床科室诊察开方,到“延伸药房”取药,经双向转诊平台下转后,由基层分院按上级诊疗方案进行后续治疗。

优化零差价便民药房

17.在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开设便民药房,配备以基药、集采药为主的慢性病及基层常见病常用药,鼓励有条件的沿街开设,可作为基层分院医疗延伸点,有序分流常见病、多发病。零差价便民药房作为基层分院医疗延伸点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并委托中心药房统一托管。

18.便民药房集中配齐全科医生、药师、计价员(收费员),对以购药为目的的普通常见病患者、病情已经确诊且病情稳定的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咨询,根据专科医生用药医嘱提供处方延续服务,实现“就诊、缴费、医保报销、取药”一站式服务,落实药品零差价销售,免收家庭医生签约群众诊察费;对疑难病症患者、病情不稳定患者及超过医师诊断能力的,应及时引导到县级医院专科门诊就医。

19.便民药房同时承担县级医院便民门诊职能,根据专科医生病历中明确的复诊时间及检查项目,开具复查或以体检为目的常规临床医疗化验检查申请单,免收患者诊察费,方便患者拿到结果后再挂号复诊。依托互联网医院,同步推进零差价便民药房线上运行。

(三)规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管理。

20.中心药房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含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药房的监管,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常用药品配备指导清单(2021版)》配足药品,必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统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以任何形式从药企、药店和药贩等渠道购进药品。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通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进行采购。落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四)常态化开展药品拆零销售

2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零差价便民药房应当设置药品拆零专柜和拆零工具,对常见病用药进行常态化拆零销售,避免过期浪费。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拆零销售,有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应以最小单元进行拆零,没有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应配有独立安全包装袋。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病情按需开药,药物用量应在合理治疗范围内,不得超量开药。

(五)规范开展电子处方流转

22.建立医共体内处方流转平台,在发生药品短缺、互联网医院就诊、远程诊断或者再次开具慢病沿用处方时,可在处方审核合格后通过处方流转平台流转到中心药房(或其他子药房),患者可以选择自取或者第三方配送,实现开方、审方、流转、结算、配送以及点评等药学服务“一网保障”。

23.总医院要在中医医院院区建立中药饮片供应中心和共享中药房,医共体内中医馆、中医阁开具的中药处方,通过智慧中药房系统流转到中医医院院区,统一调配、煎药和配送服务。搭建代寄平台,为患者提供煎后中药饮片配送服务。

24.总医院要推动邮政、主流快递公司接入互联网医院、代寄平台等药品末端配送平台,增加药品配送可选范围,降低药品末端配送费用。

25.总医院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要求,加快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提升处方服务便捷性,严禁安排门诊、住院患者直接院外购药。

建立慢病用药供应保障机制

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摸清辖区内慢病用药情况,对不在基层用药目录内的、长期服用的少量用药,可以向中心药房申请在分药房配备。总医院要督促基层分院或家庭医生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国卫办医发〔2021〕17号)主动服务慢病患者、开具沿用处方,并作为慢病管理和家庭医生服务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代为开具沿用处方的其他医师,参与分配公卫资金或相应工分。鼓励总医院建立慢病管理网络,推行慢病患者分级分标管理,分别由县乡村三级医生负责管理、开具慢病处方。

27.总医院要按照《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落实并规范患者家属代开药服务,同时充分用好互联网医院、远程会诊平台为行动不便患者开药,保障慢病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安全。

三、推进医共体药学服务同质化

实行处方集中审核制度

28.总医院药学部(药剂科)要以信息化为支撑建设审方中心平台,组织编撰药品知识库和审方规则库,统一医共体内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整合并加强审方药师队伍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培训和授权,通过“系统审核+人工审核”的双重审方模式,对各院区、分院的所有处方、医嘱进行集中前置审核,逐步将前置审方工作延伸到村卫生室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总医院拓展对外药学服务业务,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开具的处方进行前置审核。

(二)加强合理用药指导

29.充分利用昌吉健康云平台合理用药模块,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及重点监控药品等为重点开展处方点评,定期公布处方前置审核结果,通报不规范、不适宜及超常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保障用药安全。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加强对老年、慢性病和多种疾病联合用药患者的用药指导。定期开展药品合理使用、有效期以及储存管理等药学质控检查,推动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药学服务达到同等质量和标准。

30.总医院按规定配备临床药师,逐步实现临床药学服务全覆盖,组织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医共体内开展药学监护。医务人员要按照《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不断规范诊疗行为、处方行为。

(三)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

31.总医院要规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重点加强集采药品、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及配送情况监测,及时通过集采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向医保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反馈药品质量及供应问题。

32.按照《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加强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分析,定期形成监测报告报州卫健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并作为用药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四)积极开展科学用药知识宣传

33.总医院要把医务人员健康宣教和科学用药科普能力建设,纳入对医务人员的常规培训内容,提升医务人员的健康宣教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医师、药师注册抖音号、视频号,面向群众开展教育科普,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宣传,避免滥用抗菌药物和激素类药物,从而提升群体免疫力。

34.注重从居民直观感受出发,有组织地开展集采政策及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宣传,提升居民对药品耗材集采政策的知晓率和认同感,做好患者替换中选药品的宣传引导。

35.医生在接诊期间,对服用期间需监测相关指标或血药浓度的药品、高等级抗生素、部分激素类和内分泌用药、麻醉药品等按照诊疗规范不能开具的药品,要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角度耐心解释说明。

四、建立总医院总药师制度

36.在各总医院内设置总药师岗位,协助总医院院长构建县域医共体内药学服务能力提升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国家集采药品政策和指导建立医院的药物治疗指导原则,负责总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供应及药品储备调剂,做好各成员单位合理用药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总药师在医院药事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促进药品控费精细化、药师队伍专业化,推动合理用药管理垂直化和精益化、药师指标考核绩效化,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37.总药师实行聘任制,须满足基本政治条件,熟悉卫健、医保和药监有关政策方针和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医院管理相关知识,具备扎实的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药事管理能力。总药师还需具备高等医学类院校药学、中药学或相关药学类别专业学历,药学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药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

38.总药师的选拔任用,由总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标准,通过公开选拔、院内推选等方式进行选拔,并按程序提交总医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总医院聘任,并抄送州县卫健委。总药师可由总医院党委委员或副院长兼任,也可兼任药学部(药剂科)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把推进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作为深化医改、提升医共体药学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卫健、财政、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同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中心药房建设和总药师设置等工作稳步推进。医保和卫健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医疗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医保定点协议或基层卫生服务资格的,要线索互移、标准互认、结果互通。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总医院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压紧压实责任,规范开展中心药房建设及运行等工作。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昌吉市人民医院总医院作为试点,要在2025年5月前完成中心药房建设(除信息化外),其他总医院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相关部门、各总医院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利用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正面引导,做好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和参与的良好环境。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相关链接:《关于加快昌吉州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