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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1 11:31:2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9-30
文  号: 昌州卫发〔2024〕7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健康委,州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昌吉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县(市)、州直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

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昌吉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全会及自治州党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托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业优势,积极鼓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托育服务在场所、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推进各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以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单独或联合在工作场所内部、周边采取多种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在婴幼儿膳食营养、身体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促进我州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订单签约服务

1.落实签约服务,加强技术支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根据托育机构实际需求和医疗资源布局,合理组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有条件的团队中至少配1名儿科医生;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充分利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平台,不断丰富0-3岁儿童签约内涵,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多层次开展母婴健康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统筹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力量,做好0-3岁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结合孕产妇健康管理,全民健康体检等工作,为辖区内的常住0-3岁婴幼儿开展10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周岁、18月龄、2周岁、30月龄、3周岁各一次)免费基础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合理设计个性化婴幼儿签约服务包,提供的签约服务应向婴幼儿家庭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指导

3.落实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和评价工作。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统筹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指导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向辖区内的托育机构提供一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指导等服务,做好0-3岁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参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开展卫生评价指导工作。

4.加强照护服务宣传工作。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与婴幼儿家长开设专题讲座,宣传科学育儿理念,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婴幼儿常见病及多发病等防控措施,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同时,充分利用“昌吉健康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引导家长、托育机构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

5.开展婴幼儿发育检测评估。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发育检测评估(附件2),联合托育机构每年对新入托婴幼儿进行一次儿童发育筛查,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要求,对0-3岁婴幼儿目标人群4:2:2(在婴幼儿≤1周岁、≤2周岁、≤3周岁之前,分别开展4次、2次、2次免费基础健康检查)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发育偏离或异常情况并给予科学干预。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6.提供婴幼儿服务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鼓励州、县(市)中医医院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将辖区内托育机构纳入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范围,推广普及小儿推拿、穴位敷贴、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婴幼儿提供健康服务。

(四)落实疾病防控责任

7.加强疾病防控指导各县(市)要依托辖区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的指导,原则上每半年全覆盖指导1次,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指导托育机构对在托婴幼儿家长加强疾病防控知识宣传,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

(五)健全相关支持政策

8.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设施,独立开展职工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应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地)进行建设(新建或改扩建)。不具备独立开展托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共建,引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为本院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需求的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福利性托育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引进第三方的医疗机构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列支比例可由医疗机构内部集体决策商议),其余部分由送托职工自行承担。

9.加强专业指导,提高人员积极性。利用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通过线上线下教学培训等传播方式,将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

(六)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10.依法规范管理,提升监督水平。各县(市)卫健、疾控部门要将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健康管理等重点场所,将托育机构的监管纳入常规监督执法范围,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组建0-3岁婴幼儿健康管理专家技术指导专家库(附件3),与从业人员、家长代表等组成监督队伍,灵活开展对托育机构的走访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

11.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托育服务登记备案工作。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自评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委托第三方经营的,第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政策决策部署,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做好统筹协调、服务衔接和具体落实。

(二)强化合力推进。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确保在医疗机构中开办的托育机构健康运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对托育机构的健康服务指导,加强托育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联动合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加大对医疗机构支持托育服务相关做法、服务模式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各级医疗机构指导帮助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支持医疗机构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等示范创建项目,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辐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对托育服务的信任度。


附件: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2.婴幼儿发育检测评估指标

          3.昌吉州0-3岁婴幼儿健康管理专家技术指导专家库


相关链接:《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