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卫规〔2024〕2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直管单位,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建立健全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实施路径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展药品决策证据集成、科学分析,指导和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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