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职健发〔2019〕4号)要求,州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昌吉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态环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
应急管理局 扶贫开发办公室
昌吉回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总工会
2020年4月20日
昌吉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职健发〔2019〕4号)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总体思路,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落实责任,综合施策、强化考核”的基本原则,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到2020年底前,尘肺病防治既定的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摸清我州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2020年9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昌吉州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开展专项治理,10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总结评估工作。(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3.继续推进实施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4.各县市组织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进行“回头看”,7月底前,完成“回头看”工作,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5.继续加强对矿山、冶金、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行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范围。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将阜康市、奇台县作为试点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工作。对全州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管理。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形成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财政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职业性尘肺病合并其他疾病患者的救助实行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分类结算。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承担其工伤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尘肺病患者名单,将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工作。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自治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项目落实到位。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医保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司法局、州国资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的企业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工人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工作岗位等信息的更新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数据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中每万名常住人口应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要求,配齐卫生监督人员,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州、县市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到2020年4月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强化震慑作用,确保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改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加强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四)用人单位实施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保证治理整改到位。各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加强职业健康的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总工会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要对接尘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到2020年底前,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州税务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3.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总工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税务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健全和完善职业病监测评估和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按照“州级能诊断,县市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加强职业病诊断能力建设,州人民医院在年内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并配备职业性尘肺病等类别的诊断医师。各县市至少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配备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
2.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或达到10人的村居,分别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自行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改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推进措施抓好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责任,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
(二)强化人才保障。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州、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
(三)营造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治工作,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深入企业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四)各县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州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园区)尘肺病攻坚行动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昌吉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年度具体目标和责任分工计划
重点 任务 |
行动目标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 |
2020年9月30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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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推进实施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 |
5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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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进行“回头看”。 |
7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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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矿山、冶金、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行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管 |
持续开展 |
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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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
到2020年底前,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财政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
持续开展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医保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司法局、州国资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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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 |
持续开展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重点 任务 |
行动目标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
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州、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改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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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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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实施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
到2020年底前,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1.用人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总工会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2.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10月31日前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州税务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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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动健康企业建设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总工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税务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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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州级能诊断,县市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目标。 |
1.州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每个县市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改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
2.县市自行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 |
10月31日前 |
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改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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